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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及意义
统一的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始于1973年的第1号非寿险指令和1979年的第1号寿险指令。从1997年开始,欧盟组织了多次关于偿付能力体系修改和完善的评估工作,这些工作可以统称为“偿付能力I号工程(Solvency I Project)”,现行的偿付能力体系就是I号工程的结果。在此期间,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目标是在金融服务行业建立“谨慎监管体系(Prudential Supervisory Regime)”的基础上,加快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步伐。按照这一指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下属的保险委员会拟定了“偿付能力Ⅱ号工程(Solvency ⅡProject)”,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和现实需要、避免过分复杂的全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统一成员国的保险监管立法规范,提高欧洲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偿付能力改革的背景
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历了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期间经过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欧盟仍认为其无法满足全面评价保险公司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要求,也达不到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的目标,这也是欧盟启动“偿付能力Ⅱ号工程”的直接动机,具体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1.监管体制的影响。为减少重复或交叉监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负担,欧盟内部实行的是“母国监管原则”,即保险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受母国相关机构监管(Competent Authority of Home Member State),而不是由其市场所在地的东道国监管(Authority of Host Member State)。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成员國监管机关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在统一监管指令范围内进行裁量。这样可能出现的一个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的保险机构,由于其监管主体不同,在相同的风险程度下面临的偿付能力要求可能是不一样的,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保单持有人受到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
2.市场效率的影响。在完全市场化的经济体系内,任何监管政策的出台都必须考虑该政策能促进而不是抑制向该行业的资本进入,而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要求股东必须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资本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但是,不适当的额外资本会增加股东的成本,既可能影响到已进入保险行业的投资者的利益(如分红限制、对资本利得的不适当税收政策等),还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必须有适度的平衡。
3.金融一体化的影响。进入21世纪,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相互融合与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形成了很多跨行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金融集团。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对于这些机构如何进行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的评价,既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又不形成监管上的真空地带。尽管欧盟没有针对三大金融部门制订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建立统一监管体系,但是三大金融部门之间的交流及相互影响使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获得了更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率充足率的规定为保险偿付能力的立法框架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4.金融产品创新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层出不穷,如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替代性风险转移(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等交易方式的产生等。金融创新既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经营空间和盈利来源,也使保险公司产生了新的交易与运营风险。需要对保险公司参与创新金融产品进行审慎的风险控制和财务评估。
5.会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重要支柱——资产与负债的评估直接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包括统一规范的会计准则、合理的会计政策、完善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等。歪曲的会计信息及不合理的会计制度可能使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欧盟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欧盟境内的上市公司都要按国际会计准则 (IAS)的要求提供会计报告,这也为偿付能力的改革提供了客观条件。
6.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创新的影响。金融市场产品的不断创新,催生了大量新的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如评估资产风险的风险价值方法(VAR-Value at Risk)已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大量地运用,如风险资本理论(RBC-Risk Based Capital)也进入到了一些国家保险监管实践之中,多情境风险测试(Scenario-Based)模型、基于概率的风险测算模型 (Probabilistic-Based)也已被很多保险公司应用于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这些都为监管机构开辟新的监管体系和思路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二、偿付能力改革的基本框架与进展
为确保偿付能力Ⅱ号工程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欧盟保险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评估工作,其中对奠定未来欧盟偿付能力管理框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有两份报告:一份是夏马报告(Shanna Repoa),该报告以陷人困境的欧洲保险公司为案例,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探索的是为什么现行监管体系未能有效地阻止这些公司陷入困境,力图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管的工具,使其不仅能起到诊治作用 (Curative Function),还能起到预防作用(Preventive Func tion);另一份是毕马威报告(KPMG Report),该报告主要是横向比较欧盟成员国及主要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思想,在分析金融机构主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最新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力图构建一套完整全面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评价和风险防范体系。尽管两份报告的立场不一样,但其对于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现行监管体系基本能达到最低监管的需要,其主要缺限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不全面,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体风险不敏感。
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第二个层次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与认可,第三个层次是偿付能力边际的确定(一般称之为固定比例法,即偿付能力边际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用比例固定下来),这三个层次基本上反映了偿付能力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撇开这三重体系本身的合理性与技术细节不谈,仅从结构的角度,要将偿付能力置于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价的框架范围内,这三个层次还是远远不够的。对偿付能力监管范围的界定,不能扩大化地把所有与保险监管相关的工作都纳入到偿付能力监管这一范畴,也不能简单化地把它处理成为一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三种具体的理解及相应的操作模式:一种理解是基于最低偿付能力计算及最低资本要求的一套规则,这实际上就是现行欧盟的操作模式,也是偿付能力I号工程的重点;第二种理解是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一整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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