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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规范化问题研究
开庭审案,是法官最基本的工作方式。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本文仅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判的实践经验,思考庭审规范化的问题。一、预备庭审阶段
预备庭审,是指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召开的准备会。也称之为“庭前准备会”,或者称为“审前会议”、或者“庭前听证会”。
预备庭审是庭审准备阶段?亦即预备庭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其任务主要是: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固定诉讼请求;确认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固定证据;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和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
设立预备庭审制度十分必要,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庭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进行,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又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以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另外,有些案件在预备庭审阶段即可结案,即经过预备庭审后,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者被告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往往取得更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预备庭审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讲,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先行预备审。至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二审案件是否一律实行预备审制度,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预备庭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召集,也可以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一名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书记员应当对庭审情况进行记录。预备庭审的时间,一般于答辩期届满后进行。
固定证据是在明确当事人举证情况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和确认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传唤证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需要提出的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也是诉讼证据之一。固定证据包括固定当事人陈述。
归纳当事人的诉讼争议,是审理案件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归纳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庭审质量和办案质量。
一般来讲,归纳当事人诉讼争议,应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和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进行。当事人对原告的起诉条件也有争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争议的焦点1.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其他起诉的合法性问题。案件涉及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的,应从以下方面归纳争议焦点:1.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被确认;2.损害后果及相应的证据;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预备庭的形式:一般公开进行,允许旁听。至于庭审前是否需要公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预备庭审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1.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情况和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
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将身份证明材料置于桌面,以便核对。在核对身份时,书记员应逐一到案前,认真查验身份证明材料,核对身份,并将身份证明材料交由对方当事人确认。
(2)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由于诉讼材料送达的方式不一,当事人收诉讼文书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避免在送达诉讼材料上出现纰漏,核实一下当事人收悉诉讼材料的情况也是很有必要的。
经核实发现,应在庭前送达的诉讼材料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书记员应立刻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如果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没有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合议庭也可以决定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开庭。
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可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的同时一并进行。
(3)核实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后,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书记员可以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或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时,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材料的收悉情况。如果尚未告知的,法庭应当立即告知。书面告知的应有送达回证,口头告知的应记入庭审笔录。
(4)宣布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法庭纪律作了具体规定。
各法院可根据法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规则的基础上适时补充一些条款?如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机设备,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等?。
(5)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主持人入庭后,书记员应向主持人汇报庭审准备的情况,特别是报告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以及诉讼参加人身份的核对情况。
2.主持人确认诉讼参加人的参加庭审的资格。
主持人根据书记员的报告,简单核实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即可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预备庭的诉讼活动。
3.主持人宣布预备庭审开庭。
首先,主持人宣布:……人民法院预备庭现在开庭。
然后,宣告案件名称和案件的由来,介绍预备庭审合议庭成员名单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最后,宣布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
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包括:1.当事人陈述,2.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3.归纳当事人诉讼争议,4.其他。
4.当事人陈述。
首先,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案件还要陈述原审裁判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讲,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的,由原告陈述;原审裁判可由法庭宣读。
然后,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陈述。在诉状已相互送达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明确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的基础上,概括事实和理由即可。
最后,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补充陈述主要是当事人针对对方的陈述所作的陈述。
补充陈述往往没有书面的材料,应当要求书记员认真做好记录。
5.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
确认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并固定证据。在确认举证情况的同时,还应明确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根据需要,还可以将证据编列序号。
当事人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以申请撤回。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出庭作证的,应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6.庭审小结。
庭审小结的内容包括:
第一,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归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归纳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
第四,归纳法庭调查的重点或者范围。
归纳的内容应逐一征询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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