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时间:2023-03-18 15:31:1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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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摘要:合同法不仅应该保障交易安全,还应该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交易,但合同法的这一功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受到忽视。合同法有较多路径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较多因素对交易成本降低构成限制。其中,以来自交易安全方面的限制最为严重,因此需要寻求一个交易成本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均衡点,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一、交易成本及其降低路径

  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初步提出交易成本的思想。他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的运行成本。”[1]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交易成本进一步作了如下概述:“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某人愿意出售某物,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在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2]在科斯的视野中,交易成本是指任何促成和保障交易的各种费用,这种费用越高,交易的难度就越大,交易的价值相对就越低,因此也就越需要制度来加以克服。在最近四十年间,相当多的制度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展开研究,终于使交易成本经济学成为制度经济学中的显学,从而改变了经济学界对制度功能的看法,认为制度的功能在于促进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降低交易成本则成为了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在目前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成本主要指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进行交易谈判的费用、签订以及执行交易契约的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非生产性的资源耗费,它与企业的生产性支出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之下,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非生产性支出以增加生产性支出,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但交易成本不可能被制度降低到零,市场并不能在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中运行,合理的交易成本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代价,但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往往会超出其应有的限度,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交易者的有限理性。即交易者在信息收集、处理等方面并不是万能的,这就决定了他不可能收集到所有的交易必须的信息,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其二,信息收集边际成本的递增意味着交易成本的边际递增。其三,交易者的极端自利倾向。交易者一般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他们在最大化自身利益过程中可能会采取极端自利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会承受由于对方缺乏诚信与合作精神而产生的较多的防御性支出,从而使交易成本剧增。

  过高的交易成本会降低交易者的交易利益,阻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减少正常的交易量,还会弱化对市场主体主动寻求交易的激励,从而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制度的产生正是为了排除这种障碍。这在一个因分工而专业化的社会中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在一个分工的社会中,交易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交易能够使资源从评价较低的人手中转移到评价较高的人手中,从而使交易双方共享交易利益。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是由多种因素所促成的,所以交易成本的最小化问题也需要多管齐下、多种路径共同解决。在理论上,交易成本的最小化有赖于公法路径、私法路径和道德伦理路径等。公法路径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通过确保交易安全而实现的,如刑法保障交易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行政法保障交易者的财产权不受公权侵蚀等,这是交易能够正常展开的前提,否则交易双方或一方自身要承受过高的防御成本。经济法通过各部门法采用不同路径降低交易。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通过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说明义务而降低消费者的信息成本;在《产品质量法》中,通过强制性质量标准制度而降低交易者的质量证实成本和辨认成本。私法路径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通过物权法和合同法来实现的,物权法通过确认财产的权利归属促进交易,因为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置换,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归属的法律,则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必须花费更大的代价去确认权利,从而因交易成本的过高而阻碍正常交易的展开;[3]合同法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通过交易规则的统一、缔约层面和合同监督执行层面的制度安排等方式而实现的。道德伦理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实现的,两个互相信任的人在进行交易时,无需聘请律师去签订详细的合同,在握手之间就可能完成合同的签订;与信誉好的人进行交易本身就可以减少交易者的信息收集成本和防御成本。但道德伦理并不能完全替代法律以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在一个伦理社会中,虽然使关系网得以建立所需要的法律基础设施并不高,只要社会具备最低限度的公共秩序就足够了,因此在以关系为本的伦理社会中,交易只需要很小的固定成本,但却需要很高昂的边际成本;而在一个法治为本的社会中,需要建立的法律基础设施的固定成本可能会很高,但在完成这些固定成本后,法治社会所实施的每一个交易的边际成本却很低。[4]伦理社会中的交易是一种人格化的交易,促成人格化交易的主要力量是道德和习俗,而市场经济需要的是非人格化交易,但它必须得到有强制力的制度支持,通过制度提供诚信、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交易的展开。此外,高新科技也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如互联网的发展就能有效降低交易者的信息成本、签约成本,但在没有有效制度的制约之下,它有可能增加交易者监督履行的成本,所以高科技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离不开合同制度的创新,否则这种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可能导致市场的混乱。

  二、交易成本降低之合同法路径

  交易能产生增量利益,但在一个无制度的社会中,交易并不能自行展开,所以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促进交易。合同法促进交易主要通过确保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而实现的。学界对合同法确保交易安全多有研究,而对其降低交易成本则少有涉及。在任何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所以交易安全是交易双方的首要考虑,因为交易的不安全直接导致其利益的丧失,如财产被骗等。但交易安全的提供并不能确保交易双方获得最大利益,它只不过是给予了交易双方对其利益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而已;最大化利益的实现还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支出以增加利润,而合同法在这方面的功能就是通过各种安排以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合同法的设计也应该处处考虑降低交易成本。那合同法如何克服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收集成本、缔约成本、防御成本及监督成本?这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合同法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主要有四条路径:

  (一)统一规则降低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之所以会遵循规范是因为存在信息和决策成本、认知和信息处理约束、尝试逐案调整而出错风险以及个人由于其行为被规则决定而得到的某种利益等。[5]有限理性和信息成本的约束是促使人遵循统一规范的主要因素之一,这在平常的研究中是一直被忽视的。统一交易规则的产生不一定能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但肯定能降低交易成本。因为统一规则使各种交易制度在时空上的差异得到排除,从而使特定国家内的交易者在较长的时间内可以遵循一种交易规范,而大家共同遵循一种规范的结果是交易者对交易对方的行为具有良好的可预期性,从而稳定交易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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