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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论、主观论与基因生殖伦理
一《基因伦理学》作者为德国哲学家库尔特。拜尔茨,中译本是由华夏出版社2001年1出版的(译者:马怀琪),本专著副标题为“人的繁殖技术化带来的问题”,从这里看出,书名为《基因伦理学》是不大恰当的(Genethik,德语),基因及基因技术涉及到的伦理问题远远不止人的繁殖技术化给伦理体系带来的冲击,但人的繁殖技术化所引发的伦理思考又是最深刻的,它关系到“人的本质”问题。
总的来说,作者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基因-生殖领域的伦理问题,一、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它特别的目的并带来特殊的问题,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总体关系,即通过这项技术,人是否真的获得了控制自身进化的能力?二、与此相连,产生一系列基本问题,如:是否允许我们像对待外部自然界那样操纵和改变我们本身的自然体?三、立场观点的分歧往往以没有表露出来的假定前提为基础:面对人的繁殖技术化,采取“道德立场”的意思是什么?
围绕这三个问题,作者对人类繁殖技术的革命转开了全面深入的论述,并对迄今为止进行的讨论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日益受到威胁的“人的本质”?
作者首先从人工生殖、体外养育、遗传咨询、产前诊断、遗传检查、遗传普查等一系列基因技术讲起,作者深深体会到这场技术导致的人类自我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增强,导致的人类行为选择权的急剧扩张,作者指出:“这些新的途径和方法同样让人感到矛盾,就像迄今为止的所有科学和技术变革曾经让人感到困惑一样”。在基因工程领域,作者认为需要准确而规范的定位,建立一门基因伦理学,在作者的论述中,基因伦理学主要是从理论上研究这项技术带来的问题,并且主要是提出在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这些新的行为方式时所应遵循的价值观,标准和原则。
当然,在作者写这本书之前,关于基因生殖技术的道德伦理问题已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两种比较对立的观点是:对这次技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强调这种新技术将扩大个人的行为自由,能把很多无法生孩子的人从生命命运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并保护他们的后代免遭遗传疾病的痛苦,另一种观点就截然对立,对这次新技术表示了反感,着眼于其负面效应。
面对这种争论,作者在“本书目的”这一专门论述中就明确指出不准备讨论解决每个问题的详细细节,而把重点放在依然争论着的基本问题上,如:有没有理由从原则上否定基因-生殖工程?能把人的本质作为这种否定的立论基础吗?所以作者提出他不想逐一讨论每一项技术,而且研究他们的总体关系;作者着重研究二种方案,一种是以人的自然本质中推导出道德原则的努力引发的一系列需要从理论上阐明的难题,二是从“自主”、“自决”这类角度对基因-生殖工程作出道德评价。应该说,作者这样的立意还是很具高度的,有利于深刻探讨某些关键性的问题。
二
人的繁殖社会化带来的首要问题是人的本质的破坏,人之实体的破坏,作者将这个问题作为两大论述重点之一。作者认为,“人的本质”这一概念代表下面意思的总和:对于人,即非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和功绩,亦非把他放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来加以定义,而只是从自然的角度去看待他。这样,如同所有其他生物,人也有一个生物学的结构,这一结构,决定着人的肉体组织及其行为举止的某些基本特征,作者认为,本质具有普遍性,为每个个体的人及其全体同类所共有,它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个体存在和自身发展的自然基础,是既不受支配也不能改变的。
其实,“人的本质”这个词具有含糊性,在人类学、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哲学中均会出现这个词,不过,只要从对其自古希腊以来哲学论争匆匆扫上一眼,就会看到一片混乱景象:它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几乎没有精确的定义,而且每次重新确定其含义的尝试都对一系列争论着的定则造成冲击,一种难以克服的模糊性似乎更符合这个词的“战略功能”。人的实体亦即人的肉体和精神、本质和尊严、生物学的根基和个性的统一体,如果说基因伦理学是一种因人的繁殖技术化而产生的忧虑的哲学表达,则必然涉及对这个人的实体的保护、保存和保障。人的实体应当被认为是包括人的精神与肉体的统一体,人的实体可以由一定的人的形象加以表达,作者认为,这种人的形象是对基因一生殖工程进行道德评价的基础。然而,作为这一实体的基本组成部分,人的自然体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生物学的事实,因此,在基因伦理学的范围内它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因为对于人的实体的技术侵蚀来说,它既代表着出发点又代表着薄弱点,所以,人的自然体必须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而受到尊重。
作者分析了一直以来关于这方面讨论的内容,总结出了在人的自然本质中寻求道德取向遇到的根本性的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由于不可能明确区分人身上或者人体内哪些是“自然的”哪些是“人工的”而造成的。其实,即使对于人以外的客观事物,我们也没有掌握普遍性的,明确的判断标准,可以据此决定某一事物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只有了解它是如何形成的才能够让我们作出这样的决定。所以,自然之物与人工之物之间的界线在本体上是无法固定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只能按照自然的或者人工的程序予以分级,亦即按照有关事物被人类改变的程度进行分类。由此直接得出的结论是,就人本身而言,按照他的特性和行为方式的定义,已经不可能期待在他身上还有什么绝对自然的东西。难道人的特性或者行为方式上中,还有未曾被人的行为以任何一种方式侵袭,改变或者转换过吗?因此,在人身上寻求一种可以说是纯粹而又天然的自然之物的努力都是没有希望的。
即使我们在人身上找到了某种自然的特征,我们也依然没有什么重大的进展。体内受精的必然性毫无疑问就是这样一种自然特征,但我们有什么资格把这种代表所有哺乳动物的特征当作人的本质的一部分呢?作者发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人类在迄今为至全部历史中通过体内受精进行繁殖这一事实大概根本不能作为这一过程立为道德标准的理由。实体论者始终处于一种把人类根据历史和亲自经历所熟悉的一些人类特征当作无法离弃的本质特征加以定期并使之教条化的危险之中。
在人的自然本质中寻求道德取向遇到了根本性的难题,所以伦理学家们都致力于寻求一种判断标准,借助它可以确定,一个人或者所有人的哪些可以实际证实的特性是其自然组成部分,并且因此而作为不可触犯的禁地,而其他特性则是因事而变的,因此可以合法地加以操纵。但这种努力在哲学上是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想让道德行为取向的辩护基础自我禁锢于自然之中的任何努力。正如,康德所表达的,都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兜圈圈的癖好,并且爱把它们应当解释的道德悄悄地设置成前提条件”。(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P433),这样必将导致把人的自然本质已于事先当成标准看待并作为标准加以解释,以便再从中引出人们先前植于其中的标准,所以,只有提出一种不依赖于自然事实的“判断标准”,为突出人的生物结构的某些特征以“作为一种规范的、具有约束力的人的实体”提出摆脱自然制约的理由,才能打破这种循环。
作者列举了实体论方面举出的三种理由:神学的、决定论的理由(如把承认胚胎是人解释为一种决定的结果)、结果论的理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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