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二三四五”理论

时间:2023-03-18 16:46:3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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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二三四五”理论

[关键词]

  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我谈五个方面的问题:要看出一个趋势、搞清两个关系、打消三个顾虑、认识四个好处、抓住五个环节。

  一、看出一个趋势

  就全国范围而言,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大家不能犹豫,改革符合大方向,不改革将来就落后了、被动了。实践证明,我们现在的审判已经远远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要求了。过去一个法院每年办十几件经济纠纷案件,有的还要找米下锅,审判与实际情况还算是相适应的,办一个案子,你可以去海南、深圳调查一个月,这没关系。现在一年要办几百件甚至上千件案子,还跟过去一样办案,显然是不行的。我们讲与国际接轨,市场与市场要接轨,审判方式也有个吸收借鉴问题。前几天我在某日报头版上看到一幅照片,上面是一位法官穿着法官服,坐着小凳子的审判员在开庭,四周围了好多群众。这幅照片的目的是说明我国的审判人员是如何深入基层,如何走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但是,看了之后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法制建设搞了几十年就是这个样子吗?中国所谓适合外国投资的司法环境就是这个水平吗?我还看到某杂志的一个封面:两名法官扛着自行车,挽起裤腿,正在趟水过河。意思是说我们的审判人员如何辛苦,扛自行车趟过河去办案。但大家想一想,这些是我们的发展方向吗?这是应提倡的审判方式吗?当然我们有我们的国情,这些东西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过分地宣传副作用也大。我们的法院有法庭,法官主要应在法庭上办案,这是改革二、搞清两个关系第一个是搞清审判方式改革与严肃执法的关系。我到全国许多地方调研发现对改革的态度有两种倾向:一种是认为现在的审判方式已沿用了几十年,不是蛮好嘛,用不着去改;另外一种意见是既然要改就得大刀阔斧,突破《民诉法》的规定,该怎么改就怎么改。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审判方式改革与严肃执法是完全一致的。改革是改掉已经形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做法,不是突破法律规定乱改一气。有的地方的法院搞审判监督,选几个老人组成一个“审判监督团”,有政协的、妇联的、企业的等等,开庭时坐在旁听席上来监督庭审。法院的审判工作确实需要监督,但要依法监督,几个老人组成一个“审判监督团”来监督庭审,没有法律依据。他们要发表意见,法官到底听不听呢?不听,请人家来干什么?听,就没法办案了,这种监督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反,应该按法律规定办的事,却没有按法律规定来办。《民诉法》规定合议制,但这么多年来合议制是否很好地得到了贯彻呢?没有。案子由组长把关,副庭长把关,庭长把关,副院长把关,院长把关。这是合议制吗?《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可是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法官天南海北到处搞调查,这在法律上有规定吗?《民诉法》规定庭审制度,但这么多年来有多少案子是真正通过庭审来解决的呢?许多庭审实际上是在演戏,法官已作了调查、询问,合议庭也评议过了,然后再开庭,审判人员“胸有成竹”,不管当事人怎么说,律师怎么辩,我早已有结论了。这是《民诉法》规定的庭审吗?当然不是。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改掉以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要把现行的审判方式拉到《民诉法》规定的轨道上来。

  第二个关系是审判方式改革与发扬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关系。我们搞审判方式改革,有些人讲,不搞调查了,是要脱离群众,不走群众路线了。自延安时期以来就提倡在田间地头办案,这是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但应当注意,优良传统的实质是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并不是说非要在田间地头办案。坐在法庭上办案也是为人民服务?判断是否为人民服务并不是仅仅看某一具体做法,而更要看行为所达到的客观效果。社会在前进,一切都在发展,现在各方面的条件比起延安时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初马锡五同志到法庭里去开庭是不可想象的,他上哪儿去找法庭?不到田间地头开庭,到哪儿去开庭?现在是90年代了,马上要跨入21世纪了,难道非要在田间地头开庭不行?搞审判方式改革,不是背离而是发扬光大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当事人取证、调查、到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也是走群众路线嘛。改革现有的审判方式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以前为了一个案子到田间地头去调查二三次,四五次,把案子解决了。可当时一年才办几个案子?这么做不会影响其他案子的审理。但现在一年要办成百上千的案子,为一个案子去调查二三次,四五次,一个案子虽然解决了,但影响了多少个案件的审理?要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尽快解决所有的案件,那才是真正为人民服务。所以一定要搞清这两者的关系。我们所讲的都是大方向,大趋势,宏观上的为人民服务,偶尔有一个案子要去田间地头调查也未尝不可。一个老太太病在家里,走不动了,又非要询问她不可,法官亲自去调查,没人反对,也没有人说那是不搞审判方式改革,我们要看主流,看清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打消三个顾虑

  第一个顾虑是法官素质不行。我在全国各地搞调查,许多同志都说审判方式应该改,改革的蓝图不错,但是有好多实际困难。首先就是法官素质不行,没有水平,开不了庭。这个问题在大城市可能不突出,但在一些边远地区反应就比较强烈。我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这个问题。首先,要承认现阶段审判人员的素质是不高,谁也不能吹牛说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是世界第一,第十也排不上,排到第几十位也不错,确实有待提高。但是,我不相信建国几十年来,你法院干了一辈子,还开不了一个庭?不是你素质低开不了庭,而是一直没让你开过庭。几十年习惯了不开庭,把当事人、律师都叫到办公室来,对一方说这个案子如何如何,对另一方说这个案子该咋办咋办。你习惯于这种做法,所以在法庭上就不行了。前一段我到中南政法学院讲课,晚上看电视,武汉电视台现场直播武汉中级法院一个刑事案件的庭审,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一律都是女将,只有被告是个男子汉。那个庭开得真漂亮,审判长驾驭庭审活动运用自如。这是怎么回事呢?如果不搞现场直播,这庭开得恐怕就不那么漂亮,没有压力嘛。但一听说要上电视,晚上不睡觉也要练习。有了压力就有了动力,有了动力就有了信心,有了信心就有了决心,有了决心就有了能力。平时不让开庭怎么会开庭,怎么能开好庭?南京电视台每个星期都有现场直播的法庭审判,你的一举一动,南京人在电视里都可看到,如果不重视、不下功夫练习,他能行吗?要赶鸭子上架,鸭子本来能够上架,不赶而已。我们现在的审判人员,确实有不行的。但从整体上说,我不相信审判人员都不行。应当说绝大多数审判人员的素质是可以的,或者说经过锻炼之后就可以了。这一点应当有个客观的估价。

  第二个顾虑是当事人的素质不行。我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听到有些同志说,搞审判方式改革最大的障碍之一是当事人的素质太低,他不知道什么叫举证,不知道怎么辩论,等等,等等。我们有一次旁听庭审之后召开座谈会,讨论庭审的案例:两个小孩在路上走,一个人腿一伸把另一个人绊了一跤,当时就爬不起来了,到医院一检查,确诊是骨折,花了4000多元医疗费。小孩的家长都是农民,受伤小孩的家长向另一小孩的家长索要医疗费,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一方说,我的小孩腿骨折,是因为被对方小孩绊倒摔的,花了这么多钱,对方必须赔;另一方说,腿骨折是事实,但仅是被绊一下不可能造成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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