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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
公司治理目前已在全球各国引起广泛重视,许多国家都积极致力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公司治理已超越了国界,受到全球的普遍关注。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更是关注的热点。OECD(经合组织国家)已制定出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准则,世界银行在自己的因特网站开辟了专门的公司治理论坛。美国著名的机构投资者CalPERS(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发起建立了公司治理机制国际网,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正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场公司治理运动。在欧洲和日本亦出现了专门的组织“欧洲公司治理机制网”和“日本公司治理机制网”。1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也即将出台。日前,中国证监会正着手在认真研究OECD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并设定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依据中国国情对OECD原则进行新的补充,准备制定出更高的标准。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
公司治理的理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中国提出。公司治理结构也叫公司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文有60多个,占公司法条文的1/4强,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最近频见报端的上市公司违规操作事件,暴露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羁绊,亟待重新审视与构建。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管治”、“公司督导”。它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以规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代理关系。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以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前提,实质是为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最早起源于美国和英国。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一词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国提出,主要针对当时大型公众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董事会权力弱化,而权力集中在高级职员手中,提出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英美公司法学者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制约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管理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1)经理层的激励机制(theincentiveissue),主要解决由于“代理人行为”和“短期行为”所引起的经理人员消极懈怠和滥用权利的问题:(2)经理层的管理能力(thecompetencyissue),主要解决由于经理层的管理能力与环境要求不对称,思想方法错位所引起的决策失误问题。前者是利益和动机问题,后者主要是认识和能力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除了考虑“不积极”的因素外,还必须解决“不称职”的问题。“3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董事会的结构、功能以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应的决策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财务制度与管理、其它内部管理制度等;再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公司与其员工、客户、债权人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处理。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一种关系契约。它的核心功能是在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本文采最广义的理解,涵义是:明确公司目标和组织机构,并围绕公司目标的实现,确定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配置,规定公司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以及确保上述内容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机制。
现代公司的特点是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在投资者众多的情况下,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直接管理公司。于是就需要有人能够代表股东们去管理公司。于是董事会应运而生,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股东为了保证董事会能够忠于职守,派出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也并不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而是聘任经理来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这样就形成了股东主导下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三个管理层次。这种三重管理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不管理公司,代表所有权的董事会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经营权由经理行使,而经理没有所有权。但为了提高经理的积极性,对经理采取一定的激励机制,对他们实行年薪制或允许他们持有股份。这样三个层次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一个逻辑循环:众多的股东管理不了资本,于是需要对董事会又授权又激励;负责资本经营的董事会管理不了日常经营,于是股东对其又授权又监督;没有股权的经理容易引发短期行为,于是公司对其又激励又约束。4这种既授权又约束,既约束又激励的管理机制即为公司治理机制。按照OECD报告,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金融机构的内部和外部治理;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破产机制的治理;竞争机制的治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二)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
正如某法学家所言,“19世纪的公司法是股东会中心主义,20世纪公司法逐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有些国家一些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又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经理人中心主义,我想这也是一个趋势。”5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传统的英美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种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他们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董事会只是公司的代理人,执行业务须完全依公司章程授权和股东会的决议。在立法上不承认董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这种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会的公司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之为股东会中心主义。直至20世纪初,英国上诉法院通过一项判决(Automaticself-cleaningfiltersystemsyndicateCo.v.Cuninghame),改变了上述观念。根据上诉法院法官裁定,公司章程一旦把特定的权力授予董事会,股东会就不得干预他们行使此项权力。这标志着英国公司法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开始确立。在英美国家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既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同时,各国公司法也顺应这种要求,在法律上确定董事会为公司的必要机关,明确了董事会的合法地位。在经济上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到20世纪初,公司规模得到扩大,股权高度分散,给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带来难度,公司需要专门人才组成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成为了一项专门职业,客观上实现了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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