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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学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在法社会学的兴起,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法经济学对传统法学的挑战。对物权制度的功能分析,也意味着要分析物权经济学含义,以揭示物权制度与经济绩效或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揭示物权制度在整个社会中功能。对物权制度这一功能的揭示,回过头来可以进一步地指导物权制度的设计。一、物权制度的经济学解析
1.物权含义的经济学解析
在民法或物权法中,我们时常将物权定位在对特定物且为有形物的排他支配权上。可以说,在法学家的眼里,财产形态表现为各种形态的物,有形的物(土地、汽车等)和无形智力成果、标识、信息等;因这些物本身的性质不同,分别成立所有权、知识产权或难以归类的排他权利等。甚至传统的物权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形物上,没有有形物,就不存在所有权或整个物权制度;对物本身的研究和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对物的权利的研究。
制度经济学的出现为经济学开辟了一个新天地、新视野。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财产是一组权利,而不是权利指向的物本身:“是这些权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而不是商品或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这使经济学关注的重心从商品交换,转变为权利交换—经济学已经“侵占”到传统法学家的“领地”。
经济学家认为,“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他们甚至把财产定义成“法律制度”,它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力分配给人们,也就把在资源上的自由给了人们。
虽然法律即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但是法学家似乎更注重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本身;相反,经济学家则是撇开客体差异,而直接将财产定位在权利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2.物权(产权)“内部化”功能
在法律上,所有权的权利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客体物本身的自主支配权,即自由地行使对其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的权利。两种权利密不可分,或者说后一种权利只是为前一种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使财产所有权人对于其权利行使结果有一个安全的预期或保障。
经济学家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一个著名的理论,认为所有权或财产权(propertyright)的一个功能是将财产所产生的外部因素(Externality,又译外部性)内部化。外部因素的存在是因为内部化的成本要超过其所得收益。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下面我们来解释这样一种理论。
这里的外部因素包括损失或成本,收益或非财产利益。理想的财产制度安排被认为所有的外部因素都被内部化,没有“外溢”。象鲁滨逊那样一个人的世界,即不存在外部性问题。因为在这样的世界中,他种植作物的收获或采集果实的全部由其一个人分享,没有外人侵占其成果。实际上,这个时候根本也就不存在财产权。任何一种外部因素均产生于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人类社会之中,也正是有这种外部因素,才有必要确立财产权。
现在,我们以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方式变革为例,说明产权外部因素的内部化功能。
(1)承包制:劳动成果的因素内部化
在计划体制下,农村土地的利用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干部的指挥下集体劳动、年终分红的。在这种劳动方式下,衡量劳动多少的是时间(工分),凡是出工一天者为10个工分,每10个工分即可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年终分红)。但是,在同样的时间里,每个人付出的劳动对最终收入的贡献是否一样,则不得而知。撇开劳动者智力、体力、经验等的差异,即假使劳动者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同样的劳动时间,付出的劳动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同样在锄草,有的人可能只敷衍了事地触及表皮因而不能有效的锄掉杂草,甚至将庄稼锄掉。这样,经他锄过草的庄稼,就要比他人的减产。这种偷懒或“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在集体劳动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衡量标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是因为这种出工不出力的后果不是由他一人承担,而是年终时由所有的人承担。对偷懒者而言,他付出的劳动少,而他得到的相对于不偷懒者要多(对他来说是合算的)。这种偷懒行为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行为。每个人都在想让别人承担自己偷懒的行为的后果(损害),而获取他人勤奋诚实劳动的后果(收益),即这里存在着大量的外在化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就会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导致劳动效益低下,导致分红时出现负效益(一年到头,分不到收益反而要倒贴),最终导致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解体.
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一种用明晰产权而使外部因素内部化的一种措施。在家庭承包耕作土地的情况下,每个家庭对于承包地块上的收益享有完全的收益权,这样出工不出力的情形就会消除或减低到最少程度。也就是说,这里不存在外在化现象。因此,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一种产权明晰的方式,消除劳动成果的外部化。
(2)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投资内部化
承包虽然解决了劳动成果的内部化问题,但是,它仍然没有解决投资的内部化问题。这是因为承包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期限由合同约定或由政策规定。如果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短期限的或不固定期限,或者发包人可随意解除合同的安排,那么承包人就不肯大量投资或长期投资。因为谁也不愿意投资后得不到相应的收益。比如,土地的整修或改造、水利设施的兴修、施肥或栽培经济作物,都有一个投资回报周期。如果今年刚整修好土地,明年该土地即被收回由他人耕种,那么承包人谁也不肯作这种徒劳的事情。因为这里存在投资后果的外部化的问题。而赋予承包人长期或固定期限的经营权,那么,就可以使承包人有一个合理的收益预期,以合理安排投资。因此,长期固定化的承包经营权使得投资效果内部化。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政策写入法律,即是给人们以长期和稳定的预期,达到取得类似于一种物权的效果。同样,在法学界,学者们提出要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也意味着使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包括发包人)的排他权利,使承包人合理安排投资,将投资收益完全内部化,增加投资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物权对抗效力:维护财产的收益内部化
在集体耕种、年终分配收益的旧体制下,土地生成的庄稼遭受外来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种侵害可能来自于社员本身,也可能是外部人员;其损害方式可能是牲畜的损害,可能是人为偷窃甚至故意的损毁等。但是,在过去产权不清的情形下,这种损害的后果由每个成员分摊,除非村或队领导负责积极追索,否则这种侵害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某个人种植的庄稼,在收获季节,被他人偷袭一空,那么,这里的产权也是不安全的。因此,一个社会必须提供这样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之一)。但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有人主张权利。也就是有明确的产权人,赋予他排他的效力,他有权因而也有积极性去行使维护自己财产的安全。财产维护的方式,分两种方式,第一是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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