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时间:2024-10-12 03:17:4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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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提要]合同法的目标,或称合同法的规范功能,乃是应贯彻于整个合同法中的精神。关于目标问题,两大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大都认为,这是一个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问题。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等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1〕由于合同法旨在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的目标在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中得到了体现,〔2〕这些规定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尽管我国合同法因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而具有不同于西方合同法的一些特点,但因为我国合同法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任务的,因此,合同法必然以维护合同自由、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作为其基本目的。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乃是合同法的保护功能,然而,合同法除具有保护功能外,还具有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和目标,即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这一目标体现在多方面,诸如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利益的实现,等等。鼓励交易的功能与保护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合同法不能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不仅不能体现出鼓励交易的价值,反而会起到不适当地限制和阻止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消极作用。然而,鼓励交易的功能又不能为保护功能所替代。

  因为鼓励交易不仅仅体现在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上,而且体现在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评价上(如是否应宣告合同已经成立,或应否宣告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强调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常常并不能解决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如何体现鼓励交易的功能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为什么应以鼓励交易作为其重要目标?这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众所周知,所谓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乃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这些每时每刻发生的、纷纭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合同象一把“法锁”一样拘束着交易当事人。合同的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典型的买卖活动是反映商品到货币、货币到商品的转化的法律形式,但是商品交换过程并不只是纯粹买卖,还包括劳务的交换(诸如加工、承揽、劳动服务)以及信贷、租赁、技术转让等各种合同形式。它们都是单个的交换,都要求表现为合同的形式。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因为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3〕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因为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动,也就是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市场活动,而市场主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这不仅是因为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而且因为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按照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的观点,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必须借助于交易的方式。只要通过自愿交换方式,各种资源的流向必然趋于最有价值的使用。当各种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价值,就可以说它们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美国学者波斯纳等人认为,最初的权利分配并不影响到它的最有效使用,交易自然导致财产向最有效的使用者手中转移。〔4〕假如A有一批货物,他认为对他仅值100元,而认为该批货物对他值150元,只要双方在100元至150元之间就该货物的买卖成交,则双方都会受益。假如B在以125元购买以后,C认为该批货物对他值160元,如果C以150元购买该批货物,则C也将从交易中获利,并且通过交易使该批货物向最有效利用它的手中转移,资源也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5〕尤其应当看到,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这种自愿的交易不仅使交易当事人受益,而且也将使社会从中受益。因为,在A、B交易后,AA的财产从100元增值到 125元,增加了25元,而B也从交易中获得了25元的利益。A、B之间通过交易使该批货物的价值增加了50元,这不仅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而且使社会财富也得到增长。〔6〕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的交易是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基本任务的合同法律,应以鼓励交易作为其基本目标。合同法本身虽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可以通过鼓励交易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所以,法国学者Tony Weir指出,侵权之债的规则主要起保护财富的作用,合同之债的规则则应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7〕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的自主自愿是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自愿,则不是公平和公正的交易。所以,按照西方合同法的经典理论,“合意是构成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8〕在市场经济社会,每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理的“经济人”(或象罗马法所称的“良家父”),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订立合同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其订约目的,所以,在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关系拘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本身并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任何第三人强迫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都是不符合当事人意志的。由此可见,鼓励交易,努力促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实现,则是符合交易当事人的意志的。

  应当指出的是,我们说鼓励交易,首先是指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能够生效的前提,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合意不违背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此种合意才能够生效。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违背了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则此种交易不仅不应当受到鼓励,而且应当追究交易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我们所说的鼓励交易,是鼓励自愿的交易,也就是指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基于欺诈、胁迫或其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而产生的交易,常常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也会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交易,对此种交易活动不应当予以鼓励,而应当通过可变更、可撤销等法律规则予以限制和调整。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鼓励交易规则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因此,在现行立法中,许多规则不仅未能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到限制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现行合同立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过于宽泛。例如,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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