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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
摘要:当前,由于立法规范与司法做法的欠缺,我国在诉讼秩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即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瑕疵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由此它危害了司法权威,影响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如何建立良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必须关注的问题。因此,把诚实信用引入民事诉讼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提出其根本原因是为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改进法律并提出正视诚信原则的问题,将其定位为法律化的道德规范,认为诚信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诚信原则进入我国民事诉讼,应服务于公正效率的诉讼与司法价值,并应确立相关价值。关键词:诚信民诉秩序保障
诉讼秩序是司法秩序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法律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由于立法规范与司法做法的欠缺,我国民事诉讼秩序存在着诸多问题,由此危害了司法的权威,影响了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如何建立良好的民事诉讼秩序,这是当前民事审判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的良性关系,就此需从多方面努力,而诚实信用作为法制化的道德准则,其引入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有积极的意义。笔者就此做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有益实践。
一、当前民事诉讼秩序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在笔者看来,当前民事诉讼秩序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二是虚假或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行为的较普遍存在;三是瑕疵诉讼行为的繁多。总结如下:
(一)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审判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滥用。
1诉讼权的滥用。诉讼权的滥用既表现在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上,也表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在立案阶段,原告笼统提出主张与请求,被告不提答辩或提出模糊答辩,当事人将具体主张与请求放至审理程序开始后,甚至随意改变主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2)在审理前与审理阶段,当事人不适当地要求法院调查取证,不按照法院指定期限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不遵守法庭的秩序与诉讼活动的顺序,在审理中提出不符合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异议。(3)在执行阶段,申请人一味要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或被执行人提出不正当的权益保护要求。(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
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存在着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如代理人越权代理,鉴定人拒绝出庭接受质证等。
2审判权的滥用。审判权的滥用既表现在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上,也表现在法院之间的关系上。
就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方面,审判权的滥用主要有如下情况:(1)立案阶段,超出法定起诉条件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审前准备阶段,不充分保障被告的答辩权,部分案件送达不规范。(3)审理中职权意识浓厚,表现多样:其一是依职权直接妨害当事人对实体权益的处分权,如超越当事人诉请裁判,强迫双方调解;其二是不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调查证据方式不当;其三是部分诉讼行为拖延,对当事人的申请、异议等态度消极;其四是习惯于询问制,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够尊重;其五是不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而指令当事人为特定诉讼行为,不当行使释明权或释明职责。(4)执行中采取措施不当,不注意适当维护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就法院之间的关系上,审判权的滥用既表现在同级法院之间,也表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同级法院之间而言,主要有争管辖或不当移送案件的管辖权,对委托调查取证和委托执行等司法协作事项消极办理。就上下级法院之间而言,从上级法院看主要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正当裁量不维护,或对下级法院的不当裁量基于“保护”下级法院而不改判;从下级法院而言主要是不服从上级法院依法做出的指令。
(二)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虚假的诉讼行为也即围绕不真实的争议或不真实的诉讼事项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则是指为实现不当利益,虚构事实以套用有关法律规范或利用法律规范的漏洞、相互矛盾及法律条文字面与真意的差异而进行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有共同之处,往往都有对事实的虚构,并且都体现了行为人谋取法律外利益的主观恶意。这两种行为同权利滥用行为有混同的情况,但界定的角度不同,并且较之通常权利滥用行为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应当看到,由于公权力的运作受到相关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制约,因此虚假与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居多,同时也有少量虚假或规避法律的审判行为。
常见的当事人虚假或者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主要有:虚构诉讼标的争议额或改变诉讼的相关因素以提高级别管辖;为实现专属管辖或特定地方的法院管辖而虚构有关条件或情况;在诉讼中虚构所谓正当理由以拖延诉讼;制造虚假证据,恶意毁灭、损害案件的有关证据;在诉讼中转移财产或毁损争议财产;制造虚假当事人与虚假案件;虚构有关事实与证据实现诉讼中止、执行中止、延期举证;在诉讼中无正当理由否定自己或代理人或本方先前的诉讼行为;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受诉法院之外的法院再行起诉或者对生效裁判在其他法院再行起诉;通过胁迫、欺诈等行为妨害对方的诉讼活动。
实践中,不少法院有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滥列外地第三人以转嫁责任并扩大管辖范围的情况。
(三)瑕疵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所谓瑕疵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而在完整性、合理性上存在着欠缺。瑕疵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与客观后果较小,主要发生于有关事项的形式要求方面,其法律后果根据该事项本身的法律意义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的瑕疵诉讼行为通常有:原告起诉时不明确诉讼理由、具体诉讼请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当事人诉讼文书或口头诉辩中有污辱他人词语;应经法院许可而未经法院许可进行相关诉讼行为,如证人提供书面证言;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同代理人之间因欠缺沟通对同一问题作不同表述。
法院的瑕疵诉讼行为通常有:送达采取不适当或不规范的方式进行;遗漏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或认证;裁判文书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缺乏必要的法理阐述;法庭记录不规范,缺记漏记或审判员自审自记。
上述各类问题的存在,集中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之,造成相应关系的不和谐与紧张,直接危害了司法权威,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应有秩序,妨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究其原因,简言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观念仍然有影响。二是审判权与诉讼权关系设置不合理。三是具体制度欠缺,如缺乏严格的权利失效制度,又如缺乏蔑视法庭处罚规则等等。笔者认为,欲解决上述问题,需依赖学理与实践、立法与司法、观念与制度的多方面努力。其中,观念问题至为重要,它是各种实践的先导,凝聚学术结晶而贯穿于规则、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中,并可落实为具体制度。观念集中体现为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即立足基本关系与基本方面从而指导整个诉讼活动的观念。就此,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现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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