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监督作用及其完善

时间:2024-07-13 19:06:5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论股东的监督作用及其完善

摘要: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发展关系着股东自身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股东的监督职权,不仅对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股东权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股东、监督、搭便车、诚实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以期实现公司内部各个机构间的权利制衡。合理的公司监督制约机制是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力保障,这就必须通过各个监督主体在独立的前提下相互协调,共同完成。长期以来,为了制约不断扩大的董事会的权限,人们一直对监事会抱有较大的期望。但是在现实中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往往流于形式,现行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规定也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性。于是,近几年在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人们又将目光投向了正处在逐步完善过程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无疑,以上两种措施都是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但它们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监事还是独立董事,都缺乏积极监督公司经营的动力。相反,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发展关系着股东自身的利益,进一步强化股东的监督职权,对构筑股东权保护这一伟大系统工程,完善股份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在公司内部监督体制中的地位

  在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现代公司,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不再是一个万能的机关。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公司内部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成为公司实质上的权力中心。股东大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除了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以外,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以及日常管理。但是,由于股东是与股份公司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经营管理权限的下放,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置自身的利益而不顾,股东大会在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移交给董事会的同时,各个股东仍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进行监督。首先,股东可以直接选举产生公司的监督机关。为制约董事会不断扩大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应设置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等各方面行使监督职权。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监事会制度,但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各种委员会同样可以保证公司内部各种机构间的权力制衡。其次,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和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公司的经营行为偏离公司的目标和利益,各个股东还可以利用法律及相关法规赋予他们的各种股东权直接对公司进行监督。此外,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为避免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各种弊端,防止大股东利用手中的表决权优势操纵公司,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股东权监督公司经营,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无论以监事会为中心构建公司内部监督体制,还是通过独立董事及各种委员会来实现内部权力制衡,都不能忽视股东在公司内部监督制度中的作用,来自股东的监督是公司内部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股份大众化、分散化的现代公司中,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股东的监督有着明显的特点:第一,股东的监督具有广泛性。从公司内部各个监督主体来看,董事会的监督职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的日常业务执行,对经理层的业绩评价等方面;监事会更侧重对公司财务、会计以及董事违法行为方面的监督。与前两者相比,股东不仅可以通过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直接行使质询权、阅览权以及诉讼权等权限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请求权等方式对股东大会及大股东实施监督;第二,股东的监督具有随意性和松散性。与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不同,股东的监督仅仅作为股东权利的一个方面,而不是一种义务。对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权,行使与否,或行使多少均由各个股东自己决定,即使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不行使表决权也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股东的监督具有代表性。股东行使监督权的结果可能会使公司的股价上升,效益提高或利润增加,但这种利益均是属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行使监督权的股东代表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其个人并不会因此而比其他股东多获得任何利益。

  二、股东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主要通过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他们的各种共益权来实现。这种由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权利通常被理解为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①。股东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

  1、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监督权

  表决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行使对公司之监督权的最主要的方式。我国现行《公司法》103条赋予股东大会的11项权利,无不需要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来实现。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监督权主要表现在:第一,股东可以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由于现代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能否建立一个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将直接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各个股东通过行使董事的选任权,推选出能代表大多数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是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的是前提条件。第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由于在股东公司中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在公司的日常财务、会计监督以及对董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监事会成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要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志。第三,就公司组织及运营中的基本事项行使决策权。在现代公司中,董事会虽然在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及选任公司经理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但是,在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时,仍然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另外,在股东大会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行使其表决权,还可以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议议程中的事项进行说明。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不仅可以使股东在表决前能够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相关信息,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实施必要的监督,同时也避免了股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甚至助纣为孽。

  2、对公司财务、会计以及日常经营的监督权

  现代公司制度中,为确保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各国公司法均明确规定了各个股东享有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账簿的查阅权,质询权、知情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等。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另外,当公司遇到重大或者特殊事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而通常负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又怠于召集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起诉讼的权利

  赋予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是适应“所有与经营相分离”而产生的一项重要公司法律制度,它不仅表明了公司与股东的密切联系,表明了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不可能对由自己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的运营漠不关心,同时以体现出即使在董事会权力中心主义的情形下,也不能漠视股东权利,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制衡的理念。②股东的诉讼一般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前

【论股东的监督作用及其完善】相关文章:

论股东的监视作用及其完善03-22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03-23

论民营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的误区及其完善03-18

论当前税务执法中抽样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03-21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03-20

试论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完善03-01

浅谈我国监护制度及其完善03-25

论节水农业措施的设计与完善03-17

论股票期权与监督成本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