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国际监管规则及对中国监管实践的借鉴

时间:2023-03-19 19:17:5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国际监管规则及对中国监管实践的借鉴

一、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兴起及对传统银行监管方式的挑战

  多元化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以下简称金融集团)是指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实体组成的至少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金融集团是跨国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它的产生得益于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

  首先,金融集团是跨国银行市场竞争白热化的必然产物。随着银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跨国银行的数量不断增多,随着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日益扩大,跨国银行不仅要与其它银行展开同业竞争,而且还要同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跨国银行的盈利大幅下降,为了扩大生存发展空间,增加竞争优势,跨国银行纷纷通过收购、合并、联营等途径,实施多元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在此背景下,形形色色的金融集团便应运而生了。

  其次,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均以金融立法的形式打破了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管制“坚冰”,为金融集团的蓬勃兴起破除了法律障碍。其中,英国于1986年以号称金融“大爆炸”的金融体制改革拉开了银行业与其它金融行业融合的序幕,随后加拿大1992年银行法、日本1993年《金融制度改革相关法》也允许商业银行跨营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最具标志意义的实践是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生效,它废止了著名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而后者常被视为金融业分业管制的象征。分业屏障的撤除,使跨国银行一改以往小规模渗透其它行业的谨慎作风,大规模地跨营其它金融业务,一时间金融并购浪潮风起云涌,金融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黄金时期。

  再次,现代高科技和管理手段的发展为金融业的集团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金融集团内部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金融实体从事着各异的金融业务,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具体表现为金融集团多通过产权纽带或其它方式,形成一个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多层次、宝塔型的产权结构组织体系。集团内部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集团核心机构的集中统一控制之下,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和经济利益,发挥着各自的作用。[1]为了保证金融集团对各子机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高效可靠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近十年来,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的长足发展,无疑为金融集团的蓬勃兴起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金融集团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重新组合和跨国银行组织结构的简单调整,也不仅仅是跨国银行规模和层次的简单扩张,而是一种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的创新。它对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和挑战,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容易产生监管失位和监管盲区。金融集团涵盖多项金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监管当局,在没有既定标准的情况下,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如何,究竟由哪个部门承担对金融集团的并表监管责任等,均难以明确,容易产生“监管失位”的现象。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必要的外部协调,各个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往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其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尽管每个监管机关可能能够有效地控制各自监管领域的风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监管当局很难全盘掌握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

  2、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监管机关对集团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状况的评价。金融集团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由于这部分股本已计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就会发生资本的双重计算。当上述子公司又持有集团内部另一公司(孙公司)的法定股权,资本就会被三次重复计算。二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也会造成类似的资本重复计算现象。资本重复计算的直接结果是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导致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影响监管机关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准确判断。

  此外,金融集团内控股公司经常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将造成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金融集团的财务安全。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对此似无妥善的应对策略。

  3、金融集团一般规模庞大,跨营多个金融服务领域,具有相对复杂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增加了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难度,并使金融风险的传导效应急剧放大。此外,多元化金融服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也影响了金融集团的稳健性。

  为弥补传统银行监管领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缺失,研究新形势下金融集团国际监管的对策,1996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BIS)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onFinancialConglomerates)。经过三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于1999年2月发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SupervisionofFinancialConglomerates,以下简称最终文件),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七个专题文件,提出了金融集团架构下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标准,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以下,本文对将其核心问题(资本充足性原则、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和协调员制度)展开进一步探讨。

  二、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现有的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方式是一种在分业管制基础上的单一资本充足性要求(SoloCapitalAdequacyRequirements),最终文件指出,这种监管方式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集团的风险水平。在金融集团中,即使每一金融机构都满足了该行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也不能说明整个金融集团的资产处于良好状况,因为集团可能利用内部持股等因素来实现资本的重复计算。此外,多元化金融集团中常有一部分子公司经营非金融业务(如贸易、租赁、保理等),对这些业务一般并没有严格的资本要求,但这些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会对整个集团的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金融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时应将上述子公司的资本状况考虑在内。

  为了剔除一些不真实的因素,从集团的整体角度衡量资本充足状况,最终文件推荐了三种资本充足性度量方法,供各国监管当局选择适用:

  (一)分类度量方法(Building-BlockPrudentialApproach)

  分类度量方法的适用前提是监管当局可获得整个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此时监管当局可将集团视为单一经济实体(asingleeconomicunit)来计算其内部各项业务和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程度。

  其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监管要求将合并报表项目分为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和非金融业务;其次,计算每一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对于非金融业务,可以使用替代的名义资本

【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国际监管规则及对中国监管实践的借鉴】相关文章:

宏观审慎监管及我国央行监管启示06-12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与方法论文04-25

浅谈国资监管绩效评价的应用05-25

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与监管06-03

我国借助离岸公司境外上市的弊端及其监管06-15

证券发行监管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06-07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论文09-23

国际热钱对中国经济的威胁05-31

银行改革――当前中国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05-29

谈多元化经营的不利之处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