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 法律现状 存在问题 健全与完善
[摘 要]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法语中称公共秩序(order public),而在德语中称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1]据目前学界通说,将其定义为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由此对我国相关法律的改善提出建议。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实质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学界意见基本上一致。有所差异的也不过是一些语言学上研究的细节问题而已。基本上以韩德培先生的定义为通说,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2]虽然对于其的定义没有争论,但是关于什么是公共秩序、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援用公共秩序,却没有一种说法让大家都心悦诚服的接受。因此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就产生一种较为奇特的状况,一方面公共秩序保留早已是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世人所公认,但另一方面其一直以来又是国际私法领域里为诸多学者争论最多、内涵最不确定的问题之一。[3]
要准确理解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正确的应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首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究竟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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