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解决疑难伤害案中的证据矛盾问题

时间:2023-03-20 01:00:5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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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解决疑难伤害案中的证据矛盾问题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较为疑难的故意伤害案件,导致其疑难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矛盾,因此把握疑难伤害案自身特点和证据矛盾的类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对几则案例的具体分析,提出其所涉证据矛盾问题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证据矛盾,证据链条,证据排除

  故意伤害案(简称“伤害案”)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型案件,且占有相当的比例。但在统计案件时我们发现,在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撤回的案件中伤害案所占比例较高:2003年我院共计撤案18件,其中6件为伤害案件,占总数1/3,而且这些伤害案基本上属于存疑不诉的案件。2002年我院检察委员会共计讨论案件数为8件,其中2件为伤害案,占总数1/4.以上情况和数据表明这部分伤害案在认定中的确存在难度,姑且称之为“疑难伤害案”。通过对这些案件的集中分析发现疑难伤害案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证据矛盾”。顺延这一思路,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一、疑难伤害案自身特点所引发的证据矛盾

  (一)多人参与引发证据矛盾

  疑难伤害案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多人参与。此处多人参与不单指参与的总人数为3人以上,而且还包括互殴双方人数均在2人以上的情况。这种多人参与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场面混乱—— 拳打脚踢,棍棒相加。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参与者的记忆能力基本处于混沌状态,甚至当时连自己受伤与否都不清楚,等事后才发现受伤,再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或者重伤。此时的被害人很难记得清自己被谁所伤,而由于对方参与斗殴的人是确定的。这样,被害人极有可能会根据互殴前的多种信息,譬如对方领头人、对方引起斗殴的人,来陈述被谁所伤。这种基于判断所做出的陈述很容易与证人证言相矛盾。下面这则伤害案,可以很好地诠释这一点。

  [案情介绍]:参与互殴的为6人,被害方为4人,加害方为2人(张某和王某)。经过一翻激烈的互殴后,被害人发现自己嘴角流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证据比较]:被害人陈述中一口咬定其伤系张某拳头所致;被害人女儿(当场目击人)证实其父亲的伤系王某用砖头所致。其他证人证言仅证实互殴的场面。这样,就产生难以排除的证据矛盾。

  (二)家庭旧怨引发证据矛盾

  疑难伤害案的另一较为显著特点是家庭旧怨。许多发生在邻里和亲属之间的伤害案,都具有明显的家庭旧怨情节。这类伤害案也较容易引发证据矛盾。当被害人被邻居或者其他亲属致伤(构成轻伤或重伤)后,被害人总希望通过此次伤害事件来解除旧怨利害。因此,一方面被害人在其陈述中很可能会夸大事实,容易与证人证言矛盾;另一方面被害人总是在不断视加害方的态度而做出不同的证言,容易出现被害人前后陈述的矛盾,司法实践证实这种证据矛盾是非常难排除的。

  [案情介绍]:相邻两家因地基纠纷素有怨恨,一日又因琐事两家发生互殴,参与人数共为5人,被害方2人,加害方3人。被害人嘴部被孙某用木棍致伤,构成轻伤(上限)。

  [证据比较]:被害人前3次陈述均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用木棍将其打伤。孙某和其家人均予以否认。或许,正是由于这种新恨和旧怨,促使被害人要加害方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被害人于庭审中提出孙某妹夫也曾用木棍打过她。这样,前后证据矛盾在辩护律师的质问下慢慢凸现出来。

  二、疑难伤害案证据矛盾的类型

  (一)从证人角度来看,可分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从互殴事件整个过程来考察,又可将证人分为被害人、参与互殴人、劝架人和围观者四种。其中,被害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又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决定了其所作的陈述既具有真实性又具有夸大性的特点;参与互殴人要么为被害人方要么为加害方,决定了其证言具有倾向性;劝架人有的是为一方而劝,其证言也具有倾向,也有的是站在中间人立场劝架,但因不愿得罪人往往证言较为模糊;围观者,一般只是作为看客,凑完热闹就离开,很难收集这部分证言。基于证人证言的不同特点,容易形成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二)从作证时间来看,可分为前后陈述和前后证言之间的矛盾。往往一件案子前后所经历的时间较长,给予被害人和加害方在案后充分对话的机会。这样,被害人陈述就会随着加害方的态度有所变化,如果加害方不能令被害人满意,那么被害人就会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庭作新的陈述,而且还会指使被害方证人改变以前的证言。

  (三)从证据作用来看,可分为利于行为人证据与不利于行为人证据之间的矛盾。尤其发生在邻里互殴事件中,街坊四邻肯定有人看清是谁打的、用什么打的和打在那里。但是,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不愿意作证得罪某一方。因此,向公安机关作证的往往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作出有利于行为人证据或者不利于行为人的证据。这样就形成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的矛盾。

  (四)从矛盾性质来看,可分为可排除的矛盾和无法排除的矛盾。并非所有伤害案中矛盾都是不可排除的,而应当依据该证据矛盾的性质来判断是属于可排除的矛盾还是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例如证据矛盾直接反映出证人作证的诚实性,那么这样的证据矛盾就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以下再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情形来进一步讨论,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这一问题。

  1、同一证人前后陈述或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当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前次证言与后次证言存在明显矛盾时,如果被害人或者证人又找不到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作出解释,实际也是如此,被害人或证人经常用“当时记不清”来搪塞司法人员。这样,被害人或证人丧失的是说话的真实性,也即其所作证言缺乏可信度。这也是为什么侦查中经常要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或、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提到许多似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旨在证实其口供、陈述和证言的真伪。

  2、尽管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或者证人证言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但若能够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和其他不矛盾的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条,那么这种证据矛盾属于可排除的矛盾。反之亦然。

  3、原本案件证据就存在矛盾,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获取的新证据,又与原证据存在较大差异或矛盾。往往这种证据矛盾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因为随着人记忆功能由强到弱的生理特点,不太可能时间越长反而记忆越清楚。由于作证是要反映客观真实,不同于想象和判断,想象和判断可能时间越长反而思路越清晰。因此,补充侦查后所获证言大部分都缺乏可信度,基本上为臆断、揣测和判断的结果。这样,补充侦查不但达不到排除证据矛盾的初衷,而且将案件进一步复杂化和矛盾化。

  三、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的解决对策

  实践与理论最大的差别是哪怕再难的问题,实践都不能回避、不能含糊。因而,学者或司法工作者可以放弃对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的讨论和研究,但实践中遇到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就得解决。由于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这类问题并没引起足够的注意,操作起来具有随意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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