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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摘 要:正当防卫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不再是仅从其条件和界定标准去考虑,而更多的是司法团体在断定正当防卫所带来一系列社会学背后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事实与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其合法性问题是在社会结构当中,自然人的社会行动在权利上的让渡造成自身的权利地位丧失。因而,探讨合法性问题需要恢复断裂的信任机制,而其机制的建立需要通过商谈来改变自然人权利运行结构的封闭性困境。
关键词:理性选择;合法性;正当防卫;信任机制;商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213-03
一、事实与规范问题的内在逻辑
在当前看来,正当防卫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不再是仅仅从其条件和界定标准去考虑,而更多的是司法团体在断定正当防卫所带来一系列社会学背后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事实与规范的合法性问题。
事实,作为事情的实际情况,在正当防卫的实施中很大程度上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当事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权利等侵害时是有权利做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然而,这项赋予公民的权利却在当今社会受到了司法裁决的阻隔,也同时引起舆论的质疑。问题出现在哪里?当我们审视正当防卫的结果之时,不乏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裁决,不同的事件演变当中,出现让人出其不意之结论。可见,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能否得以实施是一种事实与规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内在因素是合法性的问题。
在探讨事实与规范的合法性问题时,其问题涉及两种不同的社会行动主体,因此笔者将其划分为法人(例如:司法团体)和自然人(例如:权利履行者普通公民)。而在科尔曼看来,法人是指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法人行动涉及由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过程 [1] 。可见,自然人是通过将其部分的权利让渡给法人。但是正如划分那样,自然人有别于法人的关键在于其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基础是不一样的。因为自然人在让渡权利时所组成的法人是一种新的团体,非纯粹代表自然人的利益,他们可以制定法律规范以维护自然人的权利。并且,法人同样可以通过转让集中起来的权利给代理人而实施自然人的权利,发挥规范效用。这样,自然人由于权利与法人在某种程度上的分隔,笔者则称之为自然人权利的分离性行动(如图1所示):
图1
其中,G代表的是法人,而P代表自然人。在图1中P的权利运作处于封闭的社会结构当中,因为P将部分的权利让渡给了G,使G具有权利代理P的权利为其谋利益。但是,G不仅可以限制P的行为使之行动得以整合以符合G之前所形成的规范,同时另一方面通过自身的力量直接作用于规范的形成与运作。因而,P是被动的。可见,自然人的权利的分离性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自然人本该属于他的权利,而扩大了法人团体的权力运作。
对图1进一步理解,科尔曼认为,任何的社会行动都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尤其是在图中反映的G与P的行动关系。可是在韦伯看来,理性选择不仅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个人同时具有道德意义上的理性 [2]。然而,关于道德意义上的理性选择在科尔曼的认识中可以归结为团体的利益责任感。因为,任何社会行动的结果不只是纯粹个人追求经济人理性的最大化,而其是间接通过个人理性起作用的。而法人则一样,法人是个组织,其所做出的行动不是纯粹个人一直的彰显,而是韦伯所说的团体利益的责任感,是法人团体内部特定的集体价值观的体现。而结合正当防卫背后的权力运作来讲,司法团体所作出的决定,不是纯粹个人意志,而是其内部结构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理性选择不同,司法团体在判定正当防卫问题上的立场就会出现偏差。尽管其通过自然人权利而运作的,但由于是自然人在图1中表现的是分离性行动,因而司法团体的利益基础与自然人的利益基础上的差异会导致自然人权利的部分丧失,出现正当防卫判决不公的问题。
于是,问题则反映在司法团体内部结构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上,即本文得出的结论:司法团体内部在断定正当防卫问题上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其关于事实与规范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而其中,合法性讨论的核心是关于事实与规范的内在关系。因为,事实与规范关系的讨论是回答规范运作背后合法性存在的问题。
二、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童世骏教授在看待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时,认为事实与规范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客观事实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第二种类型存在于有关规范的推理和解释之中,即法律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规范确定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第三种类型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一种更加内在的联系;第四种类型是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所作的最主要的范畴区分,也即规则的被承认与规则的值得承认,前者表明事实性,后者表明有效性,是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 [3]。
而目前值得重点探讨的是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因为,一种规范是否具有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是否能得到人们的遵守。而事实性与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情况就是人们是如何看待规范的实施,例如是否不得不遵守,是否是值得信任,或通过判断从而得出遵守和信任的结论。
而要协调好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事实性与有效性关系,重要的是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张力,即正确或准确的判断。因为,不能处理好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差距会出现中国传统规范失去协调法人与自然人的互动沟通能力,而出现合法性问题。因此,正如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那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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