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绿色”思考

时间:2024-05-23 05:12:5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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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

内容提要:人类正在经历着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三重转变”,这种剧烈变革的时代背景必然要对中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产生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求我们在传统物权法已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价值的基础上确认其生态价值,建立新的物权法。作者认为,正在制定的中国物权法应建立环境使用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以及体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动产物权法制度。

  关键词:物权法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不动产物权

  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法律传统的变革和观念的更新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所面临的挑战是非常严峻的。现在人们不仅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且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其生态属性的忽视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剧烈冲突。在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下,人们不禁要问,对于环境的保护,物权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物权法应作出如何反应?这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环境使用权-环境资源生态属性的物权理论

  现代民法的发展,使所有权从绝对走向相对,并产生了各种直接或间接限制所有权的规定,这些变化当然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无论是宣布一切环境资源的公有,还是对所有权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附加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能的义务、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都不能解决物权制度与环境保护的两个根本矛盾:一是所有权对物的私人支配属性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矛盾;二是所有权对物的代内分配与环境资源代际分配的矛盾。这两个矛盾能否得到解决,的确是环境保护能否通过物权制度发挥作用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我以为,这两个矛盾的存在是事实,但它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无法解决,深入分析,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并物权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在此,仅讨论代内分配问题.

  1.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性

  经济学上,对于环境资源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的条件下,阳光、空气、水等环境要素都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二者之间并不产生竞争。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长,清洁的水、空气、宁静和阳光等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显露,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开始产生对立并形成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原有的权利制度已无力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有必要对人类的两种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人与人之间因利用稀缺性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既要生存,又要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生存和发展对人类产生的效用总和达到最大化。

  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其物质性不容质疑。人们通常将对于人类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之为资源。环境因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成为资源也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环境的资源属性与一般资源的差异性或物质形态的双重性却很少为人们所认识。我认为,环境资源的两种物质形态是民法与环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础,衡平这两种形态的利益关系则是环境资源的物权保护的实质含义。

  (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通常,我们将对于人类经济发展有用的环境要素称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这是人们所熟知的理论。在此,自然资源是经济资源,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并且这种意义上的资源还存在着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产生了多种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分止争,这种“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的规则就是物权法。

  (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在此,环境资源是生态资源,我们对其理解具有生态学上的意义,森林、水流、矿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森林可以净化空气、水流则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矿藏是生态系统中岩石圈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对于生态平衡极为重要。作为生态资源的自然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首先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人不能独占,也不能进行排他性消费;其次,环境资源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一系统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对来自外界比较小的冲击能够进行补偿和缓冲,从而维持其稳定性。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使得人们必须考虑它的生态属性,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使其得到保护。这种以保护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自我调节性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系统就是环境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环境资源的双重形态导致了其对于人类的双重价值,民法上的物权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环境资源的不同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了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以及保护的重要意义,物权法没有涉及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的问题,而是由后来建立的环境法弥补了这一不足。但是,环境资源的双重属性在理论上的分类可能成立,而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却是密不可分的,传统民法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形态忽视其生态形态是造成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现在虽有专门的环境立法解决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保护问题,但它的目的实现,却必须有赖于两个前提:一是法律对环境资源双重形态的承认,二是对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机制。因此,仅有环境法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与沟通;也还必须有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承认。目前,物权法社会化表明它已承认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但目前在立法上表现为限制所有权行使的消极承认。我以为,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承认的积极方式。

  2.环境容量的物权性

  如前所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在这两个特性中,整体性已为人们所认识,所以通常人们将环境资源称为公共资源或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利益,这一认识是正确的。也是基于此种认识,我们认为环境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有财产,我们有为世世代代保护好地球环境的义务。但是,我们同样也认识到,保护环境并非是消极的保存环境,而是建立在对环境基本生态规律认识基础上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那么,我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那些内容呢?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开发森林草原、开采矿藏;二是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所知道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采取防污措施等等。前者已由现代物权法加以规范,并且在这方面注意到了通过采取科以特别义务的方法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问题.而后者则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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