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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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

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与行政监管的不谋而合

  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条)。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133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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