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的忠实义务

时间:2024-10-26 04:42:5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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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的忠实义务

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修改,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倡导性的规定。但关键不是仅仅规定,而是怎样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怎样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通过分析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应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度结合起来,才更完善,科学。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重婚;通奸

  一、夫妻忠实义务
  (一)概念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1]这是一个现代话语下的定义,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该定义规定的比较全面,被学者称为广义上的忠实义务。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就是对双方性权利或性自由的限制,自从婚姻缔结那天起,夫妻便以共同名义生活,夫妻之实就是从此彼此的性权利就只由彼此享有,这才是婚姻的本质。所以,婚姻才是一把锁,不仅锁住了财产,也锁住了人身。然而,在现代的婚姻制度下,夫妻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并不天然地把俩个人的财产锁在一起,那么唯一能体现婚姻本质的也就只有忠实义务了。如果,夫或妻可以对对方不忠实,其可以随意地为性行为,那么婚姻就会被轻易地摧毁,随后,婚姻制度就会被架空。没有稳定的婚姻,就没有稳定的家庭,社会就失去稳定性,这将是一个难以想象的可怕社会。
  婚姻是人生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个人在决定与另一个人结婚的时候,其就把自己交给了对方。在这样通俗的话语下,我们更能看出婚姻就意味着专属,也就是限制。于是,婚姻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干扰。为的就是给每个人足够的空间来思考,来做重大的决定。做出这个决定之后,就要受婚姻的约束了,也就意味着对彼此忠实。基于忠实义务的来由,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涵义:首先,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其次,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的性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为任意的性行为;最后,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享有彼此的性权利,具有专属性,排他性。故,笔者所采的是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
  (二)权利属性
  义务对应的就是权利,婚姻法是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本位。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忠实义务,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必要把夫妻忠实义务放在权利话语的背景下来讨论。夫妻忠实义务对应的就是配偶权,配偶权现为一种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依通说,配偶权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2]。配偶权的概念与内容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但翻阅各家观点,学者们都肯定,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内涵之一。因此,把夫妻忠实义务当成配偶权就毋庸置疑。但配偶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还有待探讨。
  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众说纷纭。绝对权说认为,虽然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但其性质并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绝对权,因为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3]。相对权说认为,一方配偶权的实现与否,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另一方配偶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因而配偶权明显具有相对权的特征[4]。双重性质说认为,配偶权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相统一的性质。即对于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表现出相对权的性质;对于第三人而言,配偶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5]。
  笔者认为,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应看它是否具有绝对权或相对权的本质属性。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本质区分是看其义务主体是否为不特定的人,若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相对权,如债权;不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绝对权,如物权。首先,应否定双重性质说,因为没有哪一种权利的义务主体即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其次,从夫妻忠实义务来看,其要求的是夫(妻)对妻(夫)忠实,而不是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必须对夫或妻忠实,所以该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是,任何不特定的人都不能侵害配偶权。就如债权,虽然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它是合法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故意侵害它。所以,笔者根据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本质属性,认为配偶权是相对权。
  (三)法律对其的态度
  在我国古代,实行的并非一夫一妻制,所以忠实义务一般都是对妻子而言的。但秦朝法律却有着较为平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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