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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
摘 要:现代社会精英是在民主政治、知识理性和社会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通过开放、流动的社会竞争机制形成的卓越阶层。现代法官群体属于现代社会精英的一部分,它在构筑经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治,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造就人文主义模式的精英法官群体是我国法官职业建设的目标,未来应通过保障宪法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保持法官规模精当适度,以及防止法官异化等途径,推进法官精英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精英;社会阶层化;少数治理模式;法官精英化;经验正义;法官异化
如何建立一支现代化的法官队伍,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一直是近段时期以来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问题。笔者曾在2001年第3期的《中国法学》上,以《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题,对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进行了若干探讨,并提出确立大学法科学士教育前置原则以推动法官专业化、建立法官职业保障与约束机制以推动法官职业化、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推动法官同质化的发展思路。二年多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有了可喜进展,不但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而且法官的职业化问题也从纯学术研究转入制度设计与实施阶段。这些变化令人振奋。但是透过有关法官队伍建设讨论的纷繁表象,我们也不难发现许多讨论似乎更多的是出于形势和政策需要,不但“雷声大雨点小”,而且缺乏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全面深刻的认识和对法官队伍建设目标与策略的理性思考。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队伍,是和中国经济与社会现代化的目标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经济现代化的目标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而社会现代化的目标,则是建立能有效促进社会平衡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法治与民主政治。为实现此目标,司法的独立与衡平功能不可或缺。在此前提下,法官队伍经由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而走向精英化,是其必然的发展方向。只有在精英化的模式下,法官队伍才能构筑最权威、最理性、最具效能和最有文化影响力的现代司法体系,建立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更充分的实现保证。
一、法官精英化的内涵分析
“精英”(英文为elite)一词,是西方社会学中的专门用语,系指社会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显著地位并有影响作用的杰出人物。在社会学理论中,精英与一般优秀人物不同,他们在一定社会里得到高度评价和合法化地位,并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相联系,同时因其散布于各个领域中,故人们可借以窥测社会分层现象。①〔1〕从社会学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精英,至少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精英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二是精英须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显著地位;三是精英须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相联系并有重要影响作用;四是精英须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合法化的地位。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现代精英群体是现代社会阶层化(或称社会分层)的产物。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存在分工进而存在分层现象,因为“社会分工与结构分化本身就意味着阶层化体系”。②〔2〕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格外看重这一分层现象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美国社会学家金斯利?戴维斯和威尔伯特?穆尔的观点,“既然分层是普遍存在的,它在维持社会方面就一定具有某种有益的功能”,因为“某些社会角色需要由难得的天才或经过长期训练的人来扮演”;而一个社会要有效地行使功能,就“必须想方设法吸引那些有天才、有能力的人来扮演这些角色”,“必须向它们的扮演者提供财富、权力、声望,或三者兼而有之,以鼓励人们去承担这些角色”。③〔3〕在全部社会阶层中,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事务的决定与管理,在客观上总是集中于少数群体之中,这就是通常所谓的“少数治理”模式。④只不过在当代平民化社会中,人们完全凭借良好的出身或优越的背景而“身居上层”,成为杰出人物(如英国历史上的贵族)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多数社会精英则是因为在本领域具有卓越才能并对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才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合法的优越地位而成为精英人物的。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代社会的精英,实际上是在民主政治、理性精神和社会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特有历史现象;现代精英人物也属于少数群体,但与历史上的极权领袖、贵族等少数群体不同,它更多的是在民主、知识和大众文化背景中,通过开放的、流动的社会竞争机制脱颖而出形成的卓越阶层。
现代法官职业也是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物。但是对于法官应不应是精英阶层,我国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持反对意见者多认为,精英化的观点是与现代平民政治和民主潮流背道而驰的,因此法官最好是“职业化”而非“精英化”。〔4〕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和等级制度,任何企图造就“新贵族”的观念和行为,都会遭到有识之士的质疑和抵触,从这一角度看,反对者并非没有反对的道理。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分层是和社会流动、社会竞争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概念。正如我们在前边所表述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机制发育成熟,社会分工日益拓展,民主途径逐步扩大,多数社会主体都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受益,先前因生产落后、分配不均和政治专制而形成的明显的阶级对立将淡化,以职业为基本背景的社会多元化和阶层化特征将日渐突出。在多数分工领域中,都会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具有卓越才能和重要影响的群体,这就是现代社会的精英阶层。现代社会精英的地位并非如先前传统社会那样靠身份等级和特权获得,而是经由开放的、流动的竞争途径自然形成。法官执掌法律,维护正义,肩负法治重任,这一角色自然也应当“吸引难得的天才”来担任。〔5〕因此,通过以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竞争机制而形成的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毫无疑问应当是现代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法官精英化的内涵应该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优厚地位。通俗地讲,法官的精英化模式包含了法官的质量要求和数量控制两个基本方面,其内涵可以从以下数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经济分析:从经济的角度看,现代司法是国家利用纳税人的开支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消费”的一种活动,而消费品(在法官那里叫“产品”)则是公正高效的司法过程与裁判结果。为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目标,作为法律“消费品”重要生产者的法官,其素质必须十分卓越,其数量也必须以“精当适度”为原则进行必要控制。⑤〔6〕〔7〕〔8〕只有这样,司法才能在满足公众的法律消费和合理利用公共开支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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