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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如何取证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因互联网而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被侵犯及如何保护的问题,不断进入人们的视线。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被侵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则是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难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方面来探讨如何使在网络环境中取证变得较容易,以有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互联网 取证 法律保护 技术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14-02
互联网的全球化、社会化已日益渗透到我们社会的经济、技术、文化乃至政治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也受它的影响。且随着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的不断复杂,各种网络知识产权遭侵犯的案例逐渐涌现。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规范互联网的运作程序,我认为了解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但概括起来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中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另一类则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中,依托技术的载体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①第一类知识产权问题,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创新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包括硬件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软件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第二类知识产权问题,可以概括为创新技术载体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在线交易客体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性网站登载未经授权的作品(如最近的北京市一作者诉机电之家网站一案)等。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类知识产权中如何取证的难题,从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相比,因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性、高新技术性等特性,涉及互联网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手段隐蔽、跨地域广、证据易删除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取证时常会遇到以下难点。
首先,我们知道,链接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便利获取信息一种技术手段。简言之,没有链接就没有互联网的价值与速度。链接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掌握及实施链接技术,也即设链人的作为或行为不一定不违法。在互联网的链接技术中,视框链接(framelink)可让设计者将其他网络的资料展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个视框中,而本身网络的内容仍然存在。②在使用者进入视框链接的网页时,屏幕上的依旧是设链者的地址,而不是被链接网页的网址。这就是说,被链接对象自动出现在该链接的网页上,几乎成为该网页的一部分。用户浏览器虽然能够访问框中链接网页,但用户浏览器地址栏仍旧是设链者的地址。在此种情况下,设链者便实施了公开传播被链接网页的行为。但是,因为该网页在使链者的网站上没有形成复制件,所以设链者没有侵犯链接网站的发行权,然而,它不可避免地已经侵犯到被链接对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类案例公证后的结论,正是以表面上的没有形成复制、不侵犯被链接网络的权利而等同于不侵犯作者的传播权利而造成了判决上的某些不合理。针对此类问题,我认为在司法取证过程中应当将被链接网页的内容与设链者的视框网页的内容进行公证,表明其内容存在一致性。并且对视框网页中内容发布的时间和被链接网页内容出现的时间也进行公证,得出先后顺序,作为判案的证据之一。如此,虽然其网址仍然是设链者的,但由于我们知道这一种链接技术的存在,那么就应该在这一取证环节进行详密的调查、获取最精确的结果。
其次,关于动态网页的证据保全问题。如何满足网民对网上动态行为(浏览、搜索、拍卖、游戏等)取证的需求,还需要新的方法。用户在上网浏览时发现一个侵权网页,目前最常用的取证方法是申请公证。对这类信息的公证需要对用户从上网、进入某网站、逐级打开网页直到打开侵权网页的整个动态过程逐一进行公证证明,以证实申请人是真正进入了某网站,从网上取得了该证据,从而排除用户自己设计制作一个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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