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时间:2024-09-30 01:08:0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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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摘要实施了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颁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其中比较受关注和有争议的一项内容。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虽然与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在消费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护目前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应该逐步推进,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不能被滥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后悔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33-02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16年了,其为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环境的变化,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颁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据悉,在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中,比较受关注和有争议的问题是: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或者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所谓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是指买卖合同签立后或者交易完成后,消费者可以悔约或者反悔的制度。当然,消费者后悔权,就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后悔权制度,也就是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而不接受任何补偿性罚款。欧盟法律中也有关于试用权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后悔权制度推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
  此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见中适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消费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远程交易,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对于这个意见,大家看法不一,有的认为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设立后悔权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有的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会损害出卖人(经营者)的利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下面笔者也谈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一些看法:
  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虽然与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在消费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护目前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意思自治和合同自主是市场经济和交易秩序的基础和准则。在不违背这一准则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在充分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自己的市场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任何人的约束或强迫。与此同时,买卖双方一旦做出自己的决定,视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的效力,要受到合同的约束,所签订的合同就必须履行,否则即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而后悔权却赋予当事人在行使意思自治权利之后可以后悔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后悔权确实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一定的抵触之处。
  但是后悔权的出现、发展以及最后的确立,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日益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断发展这一社会趋势分不开的。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法律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对消费者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培育更健康有序以至可以达到良性循环的市场消费环境,但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这个后面会讲到。为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可在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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