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性质再探
摘要: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尽合理,而且我国学界对保证期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除斥期间说、诉讼时效说与独立期间说,从而导致司法实务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法》及其解释进行重新审视,并对各学说进行检讨,以正确界定保证期间的性质。由于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及诉讼时效均存在区别,因此其应为一项不同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独立期间。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时开始计算,并且在保证期间之外不应另行规定一个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应将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都限制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样在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使得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关键词:保证、保证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确保保证制度在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保证期间直接关系到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负担,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不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义务。我国《担保法》首次明文使用了保证期间的概念,但是何为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的性质,我国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解决保证期间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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