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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
【内容提要】我国未来民法典草案完美、科学的设计,需要学者们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和研究,其中吸收外国民法典的成功立法经验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本文分析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在其内容、结构以及立法技术方面的特色和成功之处,并由此获得了有益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未来民法典如何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成功立法经验和作法予以借鉴提出了看法。
【英文摘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立法技术/借鉴……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出一部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起草民法典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也引起了法学界对民法典立法理论研究的极大兴趣和关注。而适当吸收和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最新成果,无疑会促进和推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使我国民法典顺应世界民事立法的潮流。1994年10月21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作为“一部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它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那样影响巨大,但它终究是世界上一个巨大国家的民法典”,(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而且它也确实“创造了一些独特的体系和结构”。(注:参见江平教授为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版)所写的序言。)只有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进行必要的认识,才能有充分理由说明我国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否应予以借鉴以及应在哪些方面给予借鉴。基于此,本文拟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特点做出初步探讨。
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特点
(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特点
1.内容全面、宏观、概括,突出了其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的统帅地位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共分五编,共208条:第一分编:基本规定(包括民事立法、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第二分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规定);第三分编: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规定、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第四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包括法律行为、代理、委托书);第五分编:期限、诉讼时效(包括期限的计算、诉讼时效)。这些内容丰富、全面、宏观、概括。除婚姻家庭关系外,几乎涉及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方面,是全部民法典内容的总纲领和事关民法典全局内容和原则的综合反映,具有很强的涵盖性和包容性,对民法典的所有内容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也是分则内容的统帅,而对只涉及民法某一具体制度或者方面的内容则在其总则中基本没有规定,充分体现了总则内容在整个民法典中的极其突出的地位。
2.贯穿和体现了民事权利本位的特点,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和法律表现形式,它应集中反映和体现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和规律,而商品经济又是权利化的经济社会,是权利化的最重要的标志。民法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本位为本质,并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筑其制度体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内容正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和基础的:第一分编对民事立法及其调整关系的规定,实际是对确立民事权利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产生领域的规定;其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民事权利产生的根据、民事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和途径、民事权利的实现界限和限制、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其第二分编通过对人的规定,规定了民事权利享有主体的种类和条件。既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财产责任做出了规定,又对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国家注册、法人设立文件、法人机关、法人的名称和住所地、法人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法人的责任和改组、法人的清算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尤其是对法人的种类做出了详细的划分,把法人分为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非商业组织,对不同种类的法人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第三分编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客体;第四分编通过对法律行为与代理的规定,强调了法律行为和代理是民事主体设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方式;第五分编通过对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确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时间界限和限制。因此,总则五编的内容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体现为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实现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逻辑线索。
3.确认了新的多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强化对非物质利益的民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民法典已经难以涵盖和调整迅猛发展变化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关系,相应地,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基于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民法提出强化和扩大调整的需要,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确认了新的多种民事权利的客体。其总则第128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权利;工作和服务;信息;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非物质利益。”该条规定既保留了传统民法典中确立的客体种类如物、工作和服务等,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没有拘泥于传统民法典的束缚,确立了传统民法典没有确认、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的新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如信息、智力活动成果、职务秘密、商业秘密、非物质利益等,从而扩大和发展了民法典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和范围,适应了知识经济对民法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对民事权利客体的全面调整,通过全面、周全地保护民事权利客体而强化对民事主体民事利益的全面保护。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也顺应了现代各国民法对非物质利益的民法保护日益加强的趋势,其总则第150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非物质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第151条、第152条,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等的保护,体现出对非物质利益民法保护的重视。
(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结构特点
1.顺应现代世界各国民商立法的趋势及潮流,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功能日益强化,调整范围日益扩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顺应了世界民商立法的趋势和潮流,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其总则第四章中不仅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法人的基本制度,而且在该章第一节的第51条中规定了“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以显示两者的区别,特别是该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既原则性地概括了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的基本规定,又详细地规定了商业合伙或商业公司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的改组等内容,划分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等公司的不同种类,并确立了不同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这些规定既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做出了统一规定而不致使两者泾渭分明,又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的特殊性,体现出立法上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同时,鉴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界限已难以划分,两者之间的联系紧密以及趋同趋势日益明显的状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第四分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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