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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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构建

  第五章 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构建

  一、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相对不确定刑,对于同一罪名,规定的刑种多,同一刑种的法定刑幅度较大,这些客观因素就会造成:一方面,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发生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腐化;另一方面,即使法官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因其自身素质不高(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是公认的事实),对量刑幅度把握得不好,出现量刑畸轻、畸重情况。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对于案情类似的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量刑的结果往往相差很大。这种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以上两方面原因所导致的。检察机关积极、正确地行使求刑权,适时提出量刑建议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制约的极为有效的方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必然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及其本身的滞后性而出现法律空白的区域,法官在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犯罪进行处罚往往因为法律条文抽象性,只能靠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的理解和把握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然后运用该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审理。此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更需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求刑权对之进行必要的合理制约。

  在我国目前治安状况并不乐观、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刑事案件的审判周期,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检察机关拥有完整的求刑权,就能对有如实供述、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请求,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庭经过审查,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就必然有助于在刑事诉讼中引导嫌疑人、被告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放弃负隅顽抗,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可能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才有可能获得的犯罪证据或者帮助司法机关追诉其同案犯,从而减轻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同时也简化了庭审程序,降低了抗诉、上诉案件的发生率,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首先,我国的相关立法虽未明确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予以标识,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能找到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和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存在违法、越权之嫌。其次,司法实践中正在推行的量刑建议权已经得到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和法学研究者的认同,并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只是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具体的请求,对法官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不会侵犯法官的审判权。在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中,大多数法官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定罪请求和量刑建议进行判罪的。这充分说明法官也意识到检察机关正确、合理地行使量刑建议权对他们依法审判是有帮助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检察机关基于量刑建议权提出的定罪请求和量刑建议说到底只是一种司法请求,最后的裁判还是要由法官作出,这不但不会对审判权构成侵犯,而且更显示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程序的具体构建

  (一)提出建议的时间

  本文认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区别对待。对按照普通程序及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最佳时机。此时,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社会危害等充分论证后提出量刑建议意见,能够适应庭审的变化,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时,公诉人能够及时纠正庭审前预测的量刑建议,随机应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案件事实清楚,则可以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

  (二)提出建议的方式

  对于提出建议的方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提出量刑建议意见要专门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制作要规范、全面、有理有据;2、适用普通程序审的案件,首先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庭后将量刑建议书移交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由公诉机关将量刑建议书随卷宗、起诉书一并移交法院。3、庭审时,事实证据、情节如发生变化,由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量刑建议或建议休庭后进一步研究处理。

  (三)提出建议的依据

  为使量刑建议权有法可依,有理可依,一方面要完善量刑建议立法,使量刑建议明确化的同时,另一方面为保障量刑建议权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可以借鉴美国检察官办事处制定“量刑建议规则”的做法,建议由检察机关商同法院将近几年法院已判决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裁判结果等进行分类整理,找出其中规律性,制定一个在本辖区内适用的“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标准和依据,以统一建议标准,规范建议行为,防止量刑建议的随意性,使建议工作更具合理性,使量刑工作更具公开性和平等性。量刑虽因个案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量刑活动是具有规律性的,量刑结果与案件情节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通过统计分析以及数学的方法予以总结把握。这不仅可作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标准和提出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标准不仅能够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约束法院的量刑裁判行为。“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的出台势必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显示出重要价值。虽然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目前遇到不少阻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但是,量刑建议制度毕竟是一项预防司法腐化,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制度安排。

  (四)处理好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量刑建议权制度改革实际上涉及检法两机关“量刑权”再分配的问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制度设计需要考虑审判机关的立场,其运作也需要审判机关的配合,法官的消极态度会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推行。因此,必须在今后立法和司法上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引导公诉改革从司法公正角度,着眼于诉讼分流、着眼于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在建议的同时注意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准确的进行建议,而不是引发诉权和审判权之争。这就需要合理处理好建议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将建议权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并不具有终局性,不能因为法院的判决与建议的量刑不相符合就提出抗诉;法院的审判也不能完全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而应当看量刑建议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有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就采纳;相反,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就不采纳。

  结 语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权能之一,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庭审控、辩、审三方主体间在量刑上相互制衡的关系,是强化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活动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行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是量刑建议权制度确立的最终价值取向。检察官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能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降低上诉率和翻供率。量刑建议制度在一些试点推行地区所取得的成绩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然而,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目前遇到不少阻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因此,要想在我国真正建立量刑建议制度,需要对该制度的合理性不断进行论证,不断提高其可操作性,完善运行机制。量刑建议制度毕竟是一项预防司法腐化,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制度安排,笔者相信,只要我们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以量刑公正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量刑建议制度一定会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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