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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现行破产法中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论述现行破产法中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一)对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要求,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事物的过程中,必然接触了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破产法》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债务人把企业的信息对管理人充分的披露,根据重整情况,管理人有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询问的权利,债券人有关人员有义务告之管理人相关事项。
(二)对法院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人民法院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的询问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掌握着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对外交往关系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至为重要。整个破产程序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和管理都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和如实报告,不能有隐瞒或虚假的信息,一旦侵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会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列席债务人会议。这是对债权人履行如实回答义务的前提。因此,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其次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如实回答询问。在债权人会议上,凡是与债权人利益相关、有关人员知道或者有理由认为其知道的问题,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其陈述或回答。对此,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地陈述、回答。有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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