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时间:2020-10-31 12:14:1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证券市场风云变幻,ST猴王、ST吉发、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的响亮名称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这些严峻的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必要性。
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手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一下几种: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主要指设立上市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资本,而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入资产或现金,却拥有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人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土地折价入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而实际上,对这片土地,“海国投”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拥有产权。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用“港澳实业”资金数千万元,对自身虚假出资行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
(二)操纵利润分配
控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大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用股票红利进行分配的决议。无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问题是,这种权利的行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就应为法律所禁止。
(三)操纵发行价格
  由于控制股东和公司筹集资金的结果有着密切相关的利益,所以他们自然愿意更多地从市场上募集资金。而公司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一般是由控制股东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所以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发现控制股东提供不切实际的每股收益预期值的现象,并以此获得较高的'发行价、误导投资者、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四)操纵信息披露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多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公司的管理层,操纵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提供虚假信息,企图避免因业绩差被剥夺配股权、甚至停牌、摘牌的命运。  控制股东操纵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很多,比如:提前确认收入、将关联交易作为正常收益、虚假作帐等。需指出的是,虚假的信息披露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是违反了控制股东的忠诚义务,也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五)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方面的交易。禁止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的自我交易性质,如在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无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止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几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由于绝对禁止该种交易行为不切实际而无法执行,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止,演变为目前之重视交易行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力。要求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负有善意和公平之义务,强调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交易必须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均属公平。[ ]
(六)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
控制公司侵吞从属公司财产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恶劣的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这些,都是最常见的,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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