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权威性文献综述

时间:2024-09-14 08:10:3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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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权威性文献综述

  法的权威性文献综述

  从我国建国以来,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随着法律和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法的权威性问题也随之出现。在一个拥有15亿人口的国家中。法权威性的来源以及法权威性的体现显得十分的重要。我国有5000多年的灿烂文明,也伴随着5000多年的封建专制。法律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只是统治者的工具。法的权威自然就来自国家的强制力。当今21世纪我国的法律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何法权威性的问题在我国还是得不到正确的理解?这是研究我国法权威性问题的关键。在国内,对法律的权威性的研究较多,大多数都是针对某一部法律进行的。研究者们也开始对法律的权威性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针对这个问题学者们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经过查找以及阅读了许多的文献后,我发现法律权威在我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民和司法发展所碰撞的产物。在法律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司法制度建设显得较为缓慢。人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这样就形成了影响我国法律权威的首要问题。这些问题在本人文献中有许多的专家进行了研究。下面本人就看谈谈这些文章的观点内容。

  首先本人阅读的是法国大法学家卢梭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在这本书中主要介绍了国家以及法律的权力来源。读完后我发现,国家是由于人民的一种权力的出让而得来的。是人民通过一种契约的方式把自身的一些权力转移到了国家。使得国家拥有了权力。卢梭提出:“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律是一种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应该是以人民的公共意志为基础的。有了这样的基础就可以说明,法律是保护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是人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来源。这样的法律权威是人民给予的权威。所以在这样的理论下,法律的权威就很容易得到实现。

  在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宗教》中我认识到。法律在发展中与宗教的关系。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宗教的教条是法律发展中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宗教的教条也是与人民的道德相符的。宗教的出现是以一种神秘的超然的姿态出现的。这样的神秘与超然,说明了宗教在发展中给人民一个心灵的安抚。是信奉者的一个思想以及心灵的避风港。信奉宗教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这样法律发展是适当的加入了一定的宗教教条。也就给法律带来了一定的神秘与超然。法律成为了人民信仰的武器。也是人民保护自身权益最好的武器。只有人民相信法律,法律在人民心中才会有权威。

  在读了耶林的《法的目的》与《为权利而斗争》后本人了解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来维持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的理论说明了法律权威的另外一个来源,国家的强制力。这样的强制力来源与国家的权力。在权力的理解中,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当时正是战争的年代。所以国家的权力是最有权威的。也是人民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所以法律这个时期也是一种强制权威的表现。

  阅读了我国法学家王利民的《司法改革研究》后,让我对我国司法方面的问题有了很大的了解。首先是我国司法面临的问题。一是司法腐化,司法腐化是影响我国法律权威的一大重要的因素。司法的腐化可能造成我国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在情、理、法三者中,法应该是我国的最后一道保护人民权利的屏障。如果不治理好司法腐化,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权威就无从提起。二是司法独立问题。司法独立一直影响着我国法律权威的发展。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有自己独立行使的权力。这样的权力不是受其他权力的干扰的。是司法机关独立公证判案的基础。当然在我国司法相对不能独立的情况,也不能说我国的司法机关就不能独立判案。但是正是因为我国司法相对的不独立往往会出现一些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这也是我国法律权威的一大阻碍。三司法行政人员的素质问题。司法行政人员是直接运用法律判案的人员。这些人的素质直接影响判决。高素质可以高效率的完成案件判决工作。而低素质就只能低效的完成案件判决。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案件数量是十分巨大的。如果不能高效的完成案件的判决,就会出现案件积压现象。这样司法效率就会下降。使得人民不敢或者不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益。我国法律权威就很难体现。四司法判决书的不规范性。司法判决书是法律直接影响人民权利的文书。判决书主要是说明法律支持当事人双方哪一方的观点。让双方当事人知道法律以及服从法律的判决。就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明确法律的运用以及解释。如果判决书解释不规范,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直接影响了我国人民对法律的信赖。也就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的权威。还有许多影响我国法律权威性的观点,以及解决方法在这本书中都有详细的说明。

  在读了张德森的《论法律的权威性》文章以后。让我认识到了法律权威不只是一方面的问题。文章中表现了个人与社会的重要性。法律权威是个人与社会结合的产物。就是说法律的权威来自与个人的认识,与社会的使用。个人的认识主要是表现在人民法律意识方面。而社会的使用是体现在司法方面。只有这两方面的结合才能解决我国法律权威性。

  在何正玲,田巍的《法律的权威性及其现实途径》一文中。我看到了一个立法权威问题。立法的权威就是法律在制订中带有公共意志的体现。立法不单单的指制订法律。还包括法律制订过程中人民的认知度,司法的理解程度以及法律至上的方面。

  在看过高其才的《法理学》后。一个法律意识问题出现了。法律意识是一个关于人民知法程度的标准。是人民对法律观点以及思想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明我国人民对法律的认知度。法律制订出来以后必须被人民所认知。要不制订法律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一个不被人民认知的法律是一个空壳。如何让人民心中形成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我国法律教育。因为我国地大,人口分布以及文化水平不一。这样就使得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改变。只有加强了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让我国法律权威得到体现。

  阅读了卓泽渊的《法的价值论》,黎盛荣的《新版中国法的权威性与局限性》,从秀芬的《论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等文章这些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法律权威进行了分析。观点基本都是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法律权威做出说明。第一我国的历史原因导致我国法律权威问题。我国有5000多年的灿烂分化。但是封建社会对我国的影响时间最长。在封建社会时期,我国法律一度被认为是“天子”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是封建主的武器,人民的灾难。法在那个时期是主要以刑为主。刑与法相结合。人民就当然的认为法等于刑。这样的观点影响了我国漫长的法律发展期。与欧美国家相比这是我国法律发展中的一个特点。是法律权威在我国难以实现的又一关键问题。第二是从当今社会我国法律发展以及司法制度建设上进行分析。

  本人还阅读了刘星的《一种历史实践》《西方法律思想》。这两本书中本人找到了西方法律权威的起源以及法律权威体现。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出法律权威与他们的宗教以及法律思想是分不开的。在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人民不断的对法律进行公共意志的修改。以及法律发展给人民带来的实质利益是保障法律权威的根本要件。

  以上是本人创作过程中对所有参考文献的一个综述。这些文献对本人的创作有很大的帮助。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法律权威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对法律权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本人在通过分析后,得出了我国法律权威问题的思路。应当从不同的角度以及不同的方法来治理我国法律权威问题。应当先明确法律权威的感念,以及法律权威的产生。通过分析对比找出我国法律权威的体现。发现我国在法律权威反面的不足。最后解决我国法律权威的不足。通过对法律权威的认识、体现、不足到解决四个方面来对我国法律权威问题进行解释。在我国法律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权威问题已经越来越多的体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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