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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制度的概述分析
刑事上诉制度的概述分析
(一)刑事上诉制度概念
刑事上诉制度的设立和存在,是为上诉人提供一个经由一次审判之后提供救济的制度,为被告人利益而启动使刑事上诉权行使的应有之义,刑事上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在讨论刑事上诉制度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去理解上诉这一概念。上诉是指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是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而刑事上诉在我国,指的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因此,刑事上诉制度所指称的就是有关上述行为的规则体系。当然此外亦有将检察院一审抗诉纳入刑事上诉制度框架的。⑴
(二)刑事上诉制度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地位
刑事上诉制度历来既是法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头戏之一。作为一项对司法结果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持或者纠正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不仅在于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则在于统一法律之见解,消除争议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上诉程序的适当应用,司法权被赋予程序正义的含义,并进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取得社会正义的实现载体的地位。刑事上诉制度的纠错功能和法律统一适用功能是刑事上诉制度的两大直接功能,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权正当化功能是刑事上诉制度设立和存在的终极原由,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刑事上诉制度必然反映国家权力的要求,必然为权力正当化的开辟途径。
(三)我国现行刑事上诉制度的特点
在现代文明国家,几乎都设有审级不同的上诉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的上诉审程序,虽统属于刑事审判阶段,但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因此我国现行刑事上诉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具有终局性特征。上诉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它虽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却是每个普通刑事案件所能达到的程序。一个案件是否经过上诉审程序,关键在于是否有上诉人的上诉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提起上诉或者是抗诉的,该案件就应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诉审程序再次审理,否则就不会产生上诉审程序。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上诉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程序。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是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除外),案件即告终结。
其二,具有被动性特征。上诉审程序作为一项刑事普通程序,在我国仍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该程序的被动性特征仍然是基本法律属性,该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上诉人的上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上诉权人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以至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一审判决就会如期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无从发生上诉审程序。
其三,全面性特征。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是我国上诉审程序的重要特征。在该程序中,人民法院要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诉讼事项进行全面复审,并可通过二审裁判解决复审中所发现的各种错误问题。通过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使正确的裁判得以维护,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并籍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体现司法的尊严,保护诉讼当事人尤其是上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上诉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设立该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刑事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司法权威性。一般认为,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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