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的问题,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侵害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民事责任较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有相对的任意性。这种任意性体现在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仅有权选择是否主张其权利,对于权利的主张方式,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选择诉讼方式的,在诉讼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措施。因著作权相关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双方约定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没有上诉的制度,一次裁决就具有终局性的效力,不像诉讼是“两审终审”。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胜诉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第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第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第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第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罚款等。
(三)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侵犯著作权罪;二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除了侵权者有侵权行为外,要构成此项罪名还必须在法律上具备下面两个条件之一。第一个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体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第二个条件是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是指:第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违反《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第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则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结 论
保护著作权,是研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现实原因。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著作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差异,如其特有的专有性、地域性、无形性、客体的可复制性等特征。由于上述特征的存在,在客观上,就使得著作权较之其他的民事权利更加容易被侵害,使得对著作权的保护就更加困难。因此,通过以上的论述得出, 保护著作权,既要求我们遵照《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同时也要兼顾民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把侵权人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从而有效地保证科技文化事业的正常发展。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这次通过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要件、特征的分析,和处罚的类归,提供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明确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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