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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文献综述
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文献综述
伴随着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一系列学科的兴起,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著述已不少,有相当一批学者涉及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其中不乏知名学者。在众多的著述中,有不少精品,也有不少平庸之作,对以上几组概念的分析和比较及其对他们相互关系的研究和探讨是多角度的,很多新的领域和话语被开拓和发现,可谓百花齐放,一片繁荣,使人们看到了中国法学界的生命力之所在。
笔者一向认为,对乡土社会、民间法、国家法与习惯法以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和历史悠久的国家来说是一项宏大的工程。任何一项宏大的工程的建设需要有一个基石,具体到乡土社会、民间法、国家法与习惯法也不例外。它们的基础是什么?我认为,有几位学者——费孝通、瞿同祖、梁治平和苏力等——及其他们的几部关键著作的基础地位是不容怀疑的。
一、费孝通《乡土中国》对中国法学界的影响
费孝通先生作为一代学人的典范,在几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孜孜以求,为建立中国化的社会学倾其一生心力,其代表作《乡土中国》更是影响深远,堪称经典之作,引领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质,发掘中华文化的深刻内涵。《乡土中国》虽然是一部社会学著作,但是综其全书看来,却是渗透着对历史学、哲学、政治学法学等相关社会学科的深刻认识和精辟见解。《乡土中国》的主题就是“研究中国文化模式怎样从中国农业和农村生活中产生出来”,其中对 “差序格局”、“礼制秩序”、“长老统治”的研究是《乡土中国》中最精髓的部分,从而使薄薄的一册面向大众的学术著述,蕴现了深厚的文化内涵。
《乡土中国》对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最主要体现在:1.为法学界提供了一种研究方法和思路。近代中国是一个不断探索、向西方学习国度,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其他科学技术,而费孝通先生作为一名学贯中西的大社会学学者,在对待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上,他找到了一个正确的定位,在正确认识外来文化的同时加强对本民族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从而使其对传统的中国社会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之后的法学研究中,苏力先生提倡的“本土资源”和梁治平先生的用文化来解释法律可以说是与费孝通先生在研究方法上是一脉相承的。2.提出“乡土中国”这一概念,为法学界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乡土中国》是中国乡土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它引导了一批学者对乡土社会的关注,掀起了一股对乡土社会的研究热潮。3. 《乡土中国》也是对当前法史学和法理学研究内容的直接充实。传统中国总的说来是儒家文化主导的社会,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思想上,《乡土中国》也正是对传统中国伦理社会研究的代表作。
二、社会、国家与法律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国家本身同社会有着相互矛盾与对立的基本属性。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 ,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即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在研究国家、社会与法律的关系方面,代表作是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及梁治平先生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法意与人情》等相关著作。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提出,该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作者由法律社会学立场出发,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一手材料,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直到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在该书中,作者研究了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行、实施情况。他运用了大量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认为黄宗智基于“清代民事法律”研究而提出的“第三领域”并不存在。他认为黄宗智套用的西方概念,夸大了民间调解与衙门判决之间的对立,事实上二者之间并非截然对立。既然并没有截然对立的二元,第三领域就不存在。他还在文中重点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此作为切入口来分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二者之间既存在着和谐统一,又存在矛盾冲突。
三、苏力的问题意识
其实,苏力和梁治平一样,都是对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的关注和研究,只是二者的研究方法和进路有所不同,二者的研究是一种殊途同归的关系。苏力研究的最大的特点我认为是立足现实,从适用主义角度出发,以法律在现实中的运行状况来引导自己的研究。这突出体现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及《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当中。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全书从变法模式的讨论提出问题----如何建设中国的法治,从而反思法律的功能,进而提出其意见。作者通过《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律的规避和法律多元》以及《再论法律规避》进一步探讨分析了法律多元化的现象、法律规避的原因,从而揭示了法律规避的实质是“中国社会传统法律——现在更多表现为民间法律——和现代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是一种文化的阻隔。作者提出:中国法学家要“通过努力来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的隔阻”。当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也是一部争议性作品,因此而有对本土资源的追随者,也有对本土资源的反对者。然而,《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中国法学界所具备的意义是不容否认的,它激起了法学研究者开始了新的一轮思考。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可以说是苏力对本土资源发掘的一个具体化,他说:“中国法官的司法经验,对于当代中国学者来说,必定是、也应当是提炼中国司法理论甚至法学理论的最主要的资源。”作者从当前我国基层司法的实际出发,深入分析了法治建设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作者对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怀着一种同情的口吻,分析了基层的社会环境、司法队伍的素质以及法院体制的设立等一系列因素使得在基层推行法治是何其艰难。
四、民间法与国家法研究的深入和繁荣
以上几位学界先贤们的努力和研究是当前我国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国家法研究之基础,在当前所有研究这些问题的著述中,几乎没有不涉及上述作品的。但这并非是说,当前学者的研究没有创新,而仅仅是表明它们的一种基础和引导地位。在新的研究成果当中,田成有先生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是一部全面考察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优秀力作,其着眼于乡土社会,立足于中国现有国情和法律实践,从历史的视角,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文化学的思路对中国农村法治建设进行研究,该书着力对民间法在乡土中国的地位与功能、运作与实践、发展与走向等进行思考。另外,还有相当多的文章是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相互关系的分析,如王亚明《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探析》、刘旺洪《论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韦学韬《乡土社会中之民间法与国家法辨析》等。
五、本文对相关文献的择取运用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注重对实际情况的考察,理论上的概念辨析、关系辨析等并不深入。因此,相关文献更多的是为我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方法和思路,直接借助文献的地方并不多。如果用苏力先生的“什么是你的贡献?”来衡量,我的文章只能说是为整个民间法与国家法研究工程提供了一点更为详尽的研究素材,以期对民间法有更多一点的补充。虽然如此,我的考察和研究也同样是建立在前辈的研究成果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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