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分析研究

时间:2024-10-18 02:53:3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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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分析研究

  我们应结合国情,从理论上探讨解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问题,并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分析研究

  (一)补偿原则

  1.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指“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1]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应当由犯罪人为其破坏性行为付出代价,即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以便在恢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同时弥补其经济上的损失。对犯罪人依法进行审判并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会使被害人在心理上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但如果被害人已经失去的权益和受到的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没有因此而得到弥补,这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并不是完全公正的。所以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在无法从加害人处得到补偿时能够从国家获得补偿才是公正的。

  2. 适当补偿原则

  由于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的对象不同,被害人遭受伤害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被害人能从犯罪人得到一定的赔偿,有的能获得社会方面的救济,但大多数被害人的损害不能从这些途径得到弥补。在这种复杂的现实状况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那些最需要补偿的被害人优先给予补偿。同时还要坚持赔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原则:首先,尽可能地让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害人也应尽可能从保险公司及其他救助机构获得赔偿或补偿;最后,只有被害人从犯罪人或其他机构和部门得不到赔偿,或获得的赔偿不足时,国家才予以补偿。

  3.及时补偿原则

  被害人受害后通常处于经济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被害人提出国家补偿申请后,补偿决定部门应及时、迅速地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一般是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或查明被害事实后进行,通过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申请进入补偿的法定程序。但对于一些案件未被破获或生活极度因难的被害人,国家应在被害人提出申请后及时采取先行支付的措施,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

  以上3种原则中笔者比较偏向适当补偿原则。在我国应该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坚持以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刑事被害人在申请补偿时,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如社会捐助、社会救济获得了相关的资助,能够保障其正常生活时,就不应当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以免重复赔偿;对于因遭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或者即使获得过相关资助但还是陷于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就应当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使其生活达到当地最低生活底线,体现出社会人道主义。在实施补偿的过程中,鉴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设置具体的补偿标准,以保障该项制度能够顺利推行。

  (二)补偿对象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在被害人因为犯罪而遭受生命、健康和精神上的伤害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可以从国家得到补偿,但并不是所有无法从被害人处获得赔偿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国家补偿。

  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类型

  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1)遭受严重罪行侵犯造成了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

  目前,在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中,在补偿对象方面各有不同,但相对一致的是:由于暴力犯罪而遭受身体或者心理伤害的被害人;依靠被害人生活的人或者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增加开支的人。结合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的补偿对象应严格限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这里的被害人是指自然人,必须是犯罪加害人尚未确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远远不能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或不补偿不足以维持被害人及受养人生活的。之所以只将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列为补偿的对象,主要是因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是救济,而非赔偿,更不是惩罚,国家对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补偿,是一种物质补偿,但更多的是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

  2.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被害人的范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应限定在具有我国国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受到暴力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原则上不能成为补偿对象。如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有互惠条约的,也可以成为补偿的对象。对被害人受养人的补偿也仅限于由被害人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如无受养关系则不予补偿。至于享有补偿请求权的近亲属的顺序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为被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有前一顺序补偿对象的,后一顺序不能申请补偿。同一顺序为数人时可以按比例分配,但不得代位受偿。

  同时在补偿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比如亲属之间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责任的暴力犯罪、相互侵害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不及时报案或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等。

  (三)补偿数额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具体范围一般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殡葬费及丧失或减少劳动力的损失,以及死者和残者家属的抚养费和解决被害人及家属的生活困难的费用。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被害人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完全赔偿时才启动的一种救济程序。作为一种救助手段,赔偿应采取保障被害人及亲属最低生活水平的一次性金钱赔偿,而不能简单地以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与加害人实际支付赔偿数额之差作为国家补偿的数额来计算,因为国家补偿实质上是生存救济而并非赔偿。同时,应设定补偿的最高金额和最低标准,对此应参照国家有关扶贫救济方面的规定。

  笔者认为确立具体补偿数额时,首先不可能同其实际所遭受的损害相对等。其次,补偿金额多少,既要看被害人的被害性质,也要考虑实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其他状况,如被害人是完全的无辜者,或是有责任的被害人等. 再次,对于在被害过程中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要分清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其损害补偿。被害人过错越大,补偿的数额越小:第一,被害人有很大过错。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主要的原因而导致犯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对外界其他条件的依赖性相对较少。第二,被害人有较大过错。主要是指被害人无意识地引发了犯罪行为,一般是间接的因果关系。犯罪是否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其他条件。第三,被害人过错很小。主要是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和心理状态程度较轻,犯罪是否发生和被害结果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个性特点、主观恶性或其他外部条件。第四,被害人无过错。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被害人的行为和心理状况无任何因果关系,完全取决于犯罪人的因素。

  此外,如果被害人及其受养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国家应只补偿其不足差额。如果被害人及其受害人从国家得到补偿后又因其被害得到其他补偿的,则应将国家补偿退还。

  (四)补偿资金来源

  对于此各国、各地区的做法不尽一致。目前,我国虽然由于受到物质条件的限制,但是也应当设立被害人补偿的专项基金,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有学者认为补偿资金应该主要来源于:(1)财政拨款。国家将每年财政预算中的一定比例用以补偿因犯罪遭受损害的刑事被害人。(2)因犯罪人所得。一是国家对犯罪所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二是监狱罪犯的劳动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提留。这样既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又可充实专门基金,实现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3)社会捐助。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也是现阶段筹集补偿基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通过慈善机构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捐,采用这种方式既可以较容易、快捷地筹集资金,还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人道主义教育。

  笔者同意此学者的看法,笔者认为通过财政拨款、因犯罪人所得、社会捐助等多样化的渠道收集的资金作为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补偿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补偿资金全部由国家出资的压力,另一方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足,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五)精神补偿

  不少国家(地区)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都将精神损害纳入补偿对象的范围。在我国对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不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精神损害的标准不易把握;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由我国国家机器用刑法的强制性手段对被告人进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惩罚。如果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后,再要求其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心理负担,会使其对社会有一种仇恨感,影响改造。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还人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补偿。理由为:国家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处刑罚,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利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但是,这并不排除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作为私权利的一种对价赔偿,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精神上的司法救济措施。

  笔者赞成第二种看法,即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补偿。在实践中大量案件表明,相当多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既有物质损害又有精神上的损害,甚至有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或是仅有纯粹的精神损害而无物质上的损害,如玷污他人犯罪造成的损害。被害人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单靠给被告人以刑罚惩罚是不能弥补的,加害人坐牢对受害人没有多少意义,重要的用民事赔偿抚慰被害人。

  结束语

  在这个世界上,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无辜的被害人。保护被害人,也就是保护每一个人。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高度文明时代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因而充分及时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成为生存在社会中的人的基本权利需求。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象征。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更应该关心社会弱势群体,而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的侵害,导致其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这些人应该来讲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体现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让刑事被害人尽快地从生活窘境中站起来,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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