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兴起

时间:2023-03-27 01:41:4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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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兴起

论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兴起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从神到人的转变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产生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代表正义和惯例。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治的基础。[1]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的表达了自然法的思想。
(二)城邦政治时期的自然法
1.自然法兴起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赛诺芬尼,他们在探索宇宙本源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和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联系起来,试图从世俗的角度阐述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也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2]“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因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与人定法做出明确的区分。
2.自然法在城邦政治时期的发展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转向了人类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争讨,提出了“合乎自然的规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人类的成文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仅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前者是后者制定的依据和体现。他说:“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更具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 [1]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的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而完成这一步的是斯多葛学派的政治家们。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开始衰落。城邦的衰弱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激情,而是更多的关注个人生活。伦理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他们认为整个宇宙是一种实体组成,这种实体就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又叫理性法。他们还认为人类作为宇宙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命令,根据自然法则安排生活。斯多葛派的思想家们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它们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以人人平等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斯多葛派提出了一种世界主义哲学,其最终理想是建立一个神圣的理性指导下的所有人和谐相处的世界国家。斯多葛派这一自然法思想为以后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的特征。虽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的表现为伦理思想,但他毕竟突破了之前抽象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
(三)古代自然法的巅峰与衰落
古罗马政治思想是在继承古希腊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严格说来,古罗马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创造因素,古罗马早期的自然法思想更多的表现为对希腊化时期的智者学派以及早期的斯多葛学派所创立的自然法系统的认识和理解。在古罗马进入共和制时期的中后期后,通过西塞罗的努力,自然法发展到了巅峰。
西塞罗对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概念作了创造性的介绍和阐述,使得古代自然法的发展达到了巅峰。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的对好人行命令和禁止,对坏人以命令和禁止予以感召,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无需请求赛克斯图•艾利乌斯进行说明和阐释,将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现在是一种法律,将来是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人共同的、如同教师或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从而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1]这是一个被认为第一次得到清楚表达的自然法定义,在西塞罗这里,自然法的来源是神的旨意,它先于一切人类立法,成了所有实在法的立法指导,实在法的功能在于强制性的认可和执行自然法的原则。同时这种自然法是能够为理性的人类认识的,由于自然法具有自然理性特质,所以人们对自然法原则的信奉就不再需要任何权威的或外在的解释。并且依据对他的认识,就可以做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因而自然法也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当然,这种自然法不是功能性的,它不服务于个人或社会的某种功利性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本体性自然法,它以自身为目的,个人和社会接受自然理性的指导并遵守这种自然法本身就是善和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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