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不足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4-04-23 20:47:5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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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国际私法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足,笔者认为,存在着诸多的因素,概括如下:
(一)历史原因
漫长的封建社会的自给自足经济状态,使我国在长时间内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而我国国际私法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具有明显的被动、保守等历史局限性。首先,立法之初,由于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发展,亦步亦趋,消极观望。其次,刚刚从西方势力的封锁和打压中提过神来,进行改革开放的尝试,市场发育根本不可能充分。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尝试市场经济也是第一次,前无古人,全凭摸索前进,无成功案例可鉴,结果只好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再次,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属地主义的影响,在立法范围上眼界狭窄、内容有限。加上当时开放时间不长,国际私法的现代立法刚刚起步,存在着经验有限,立法人员不足,信息不全,手段落后,人才培养的科教投入不够的状况。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涉外民商事的剧增,其相关法规的需求与日俱增。当代世界,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航天、海洋的方面高新技术的发展,以internet为中心的信息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都向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历史性挑战。
(二)指导思想原因
我国相关部门对国际私法立法进行大局把握的指导思想存在误区,极不可取。首先,等待观望的保守思想。迟迟未将国际私法系统立法提上日程,一方面在等“时机”如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另一方面在等其他国家所谓的“成功经验”,此外就是等待相关部门法的“完善”,这就使得相当多的领域出现法律空白。
其次,“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碰到什么制定什么”的短见思想。等到火烧眉毛,无法可依了,才想起这一领域应该立法,根本没有整体规划、预见与前瞻,致使我国国际私法常常是匆忙应急立法,甚至直接舶来,来不及吸收与消化;这也使得我们永远跑在别人的后头,无新领域之法,更无创新之法。
此外,“立法宜粗不宜细,宁缺毋滥”的消极思想。《民法通则》在制定之初,当时国际私法学者对第八章提出了近30个条文,最后被缩减为9条,甚至有人主张全删为好。他们认为立法应只作原则性规定,其他的则交由国家统一管理与调节。
(三)传统习惯与实践操作的原因
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良习惯和失当操作。首先,立法界有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习惯,缺乏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和系统性的规划。
其次,司法机关有着“司法立法”不良习惯。尽管司法解释不为大多数学者作为法律渊源接受,但其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起到了法律渊源的作用。司法解释的无限度扩张,必然挤压成文法条的空间。
再次,在实践操作上,我国立法界尚未将各部门法之间的体系和相互关系理顺清楚: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国际私法应从属于民法典还是单列,是对冲突规范进行单独汇总还是应该包括程序规范等,仍存争议,内部尚未达成统一。需以上述争论结果为前提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因此而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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