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自然法学的复苏—新自然法学

时间:2024-05-25 15:30:0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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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自然法学的复苏—新自然法学

析自然法学的复苏—新自然法学
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自然法学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批判色彩的价值论法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历史派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资产阶级法学流派。他们对自然法的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认为像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等概念乃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具有明显的虚伪性和不真实性,这种来自先验假设的演绎推理根本不能解决任何现实问题,而且所谓的纯粹理性也成了法国大革命及随之而起的一切过火行为的口号。同时,自然法在价值评判上缺乏客观标准,其内容过于抽象而没有内涵。因此,自然法是根本不科学的[1]。
二战后,饱受法西斯摧残的西方世界的人们开始了法律价值的反思,像纳粹德国颁布的法西斯法律是明显不正义的,对这种法律如何评价,在这方面,自然法无疑具有强大的批判力量。这样,自然法学重新兴盛起来,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与以往的自然法学不同的是,新自然法学更加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制原则、社会正义、公民个人权利等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主要任务是为,法律制度提供用以实现社会组织形式的手段。”[2]从而试图将自然法由高高在上、不切实际的空想导向解决人类如何理性生活的原则,为自然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表明,自然法在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与人类的理性、正义、权利的结合后,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至少,它为当代各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提供了一个蓝本,法律不应成为统治者肆意践踏、蹂躏人民的专制工具,而应是保护人民各项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义之盾。
 

析自然法学的复苏—新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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