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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私法重视司法判例的必然性’
论我国国际私法重视司法判例的必然性
(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判例的地位
对于两大法系国家而言,判例总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而已。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地位是相当的稳固,都把司法判例作为了法律的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作用只能是起到约束作用,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下面从我国的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
在我国历来都有适应判例的传统,虽然没有明文的规定,还是有大多数的司法官员习惯在审判中回头去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件,以便通过比较从过去的案件中找到一些可以参考的资料,以达到法律适用上的准确,在现在,判例在我国的适用也仅仅存在于少数的条例中,且没有明文规定其作用和地位,其对一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上也仅仅有一些约束性的作用,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判例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变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且适用率也在增大。
(二)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意义
1.审判理由的排他性
法官会面临很多相同性质而又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免会对法律的适用出现偏差,很容易导致在法的适用上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而我国的国际私法仅仅存在于很少的单行立法以及一些规范上,处理很多涉外案件早已不足。。。。司法判例是法的最初表象,能避免成文法一尘不变的以及滞后的缺陷,能针对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弥补我国国际私法的不足,有利于防止同类案件选择完全不同的法律条款来判决,排除其他的判决理由。
2.审判结果的预想性
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飞速发展,在各个领域里都会涉及到法律的纠纷,案件之多,案件之广,而每个法官的思维都有所不同,结果不言而知道,肯定是五花八门,各有千秋。这样不利于我们法律的统一化。但是通过司法判例,人们能够对遵循某个法律规定会产生怎么样的法律判决作出合理的预想,做到判决的基本一致。
3.法律权威的保障性
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不是很完善,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每个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不同,选择的法律也不同,判决也就当然不同。建立起判例制度对法官有个先例的约束作用,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误判、乱判的现象。保障我们法律体系的威严和成文法的权威。
总之,古往今来司法判例对国际私法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其作用都是不可磨灭的。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私法有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在这新形势下国际私法发展趋势中,司法判例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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