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取得分析
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取得分析
某种思想的主流地位,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其思想代表了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二是其思想成为了民众共同的观念。因此可以说,一种思想是否取得主流地位的标志,首先是它是否被统治者所接受,对实际的法律建设和政治建设中政治、政策、立法、司法等方面产生实际的影响,其次是它是否被大众所接受。自春秋以来,尤其是战国和秦代,法家思想毫无疑问就取得了这样的主流地位。
春秋三百年的纷争,打破了西周时代的闭塞,铁器出现、商业活跃、井田制动摇、天子权威削弱、新兴地主与士人阶层涌现,旧制度彻底崩溃了。进入战国,制度的破坏和新的生产力的需要,使这种纷争演变成为强势生存的彻底竞争。但当时的百家争鸣中不论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还是墨家的“兼爱非攻”,抑或儒家的“以仁治国”都不能使社会摆脱诸侯争霸、兵祸连接、社会四分五裂的情况,而只有法家的主张能急功近利、立竿见影地富国强兵。
弱小就要灭亡,落后就要挨打,成为几乎没有任何缓冲的铁血现实。彻底的变法图强成为每个邦国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于是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
战国初期,魏国国君魏文侯任用李悝为宰相,实行变法。李悝在任相期间,得到国君的信任和同僚的支持,在政治、经济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李悝变法包括以下内容:废除官爵世袭制,把官职和俸禄授予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革除阡陌封疆,鼓励自由开垦土地;实行“平籴法”,保证粮价不会暴跌暴涨,保护农民利益;改革军制,精选武士。??
李悝变法使魏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期的一个强盛的国家,深得民众的支持。自此,以李悝所代表的法家思想确立了在魏的主流地位。
公元前382年,楚悼王任命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吴起变法的归纳如下:均爵平禄,取消世袭的封君、世袭的爵禄,用这些爵禄去奉养有功的将士;废除无用、无能的官职,削减无用的开支,以奖励真正为国出力报效的战斗之士;开发僻远的土地。吴起的变法使楚国国力强盛,扩大了势力范围。
吴起变法在楚国贵族政治中激起了巨大的波澜,其采取的各项措施在楚国的政治生活留下了深刻的影响,确立了法家思想在楚的主流地位。
秦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大国。公元前356年,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开始变法。法令规定: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以军功的大小来授予爵位、田宅,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建立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群雄逐鹿的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商鞅变法取得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及其思想在秦取得了主流地位,而商鞅变法使秦国强大的成功先例,对各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成为了各国效法的对象。
商鞅之后,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法家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
一次偶然的机会,秦王政读了韩非的著作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于是他攻打韩国,只为求才。甚至在韩非身死,秦统一六国之后,由于秦始皇对法家的偏爱和同为法家的李斯的辅佐,使秦继承了法家的思想,并在实践中进行法治统治:秦王朝法网细密,对人民生活的一举一动都以法律的形式有细密的规定;法制发达,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信奉重刑主义,轻罪重罚、用刑严酷;“焚书坑儒”, 销毁除法家以外的所有诸子百家的著作,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
综上所述,从战国至秦朝,法家的思想都占据了主流的地位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各国的变法,任用的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而且其各自的变法实践中都有着相似之处,都体现了“土地私有”、“中央集权”等许多的法家主张。法家思想逐渐渗入战国各国乃至秦朝的统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决定着各国和秦民众的共同观念和心态,构成了法家雄厚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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