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时间:2022-11-29 11:02:0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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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可能会讨论到无讼思想等相关的对司法的影响,以下就是小编精心帮大家整理的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主宰中国两千年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和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以德去刑”等思想主导了中国传统文化。在此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这种以和为贵的无讼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虽然在历朝历代以来这个理想并没有真正的在司法领域实现过但中国古人却从来没有放弃过为实现“无讼”理想的努力。

  (一)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促成了调处制度的产生

  中国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追求的思想影响了历代以来的统治者,且大多数的地方官吏是儒生出生,他们饱读儒家经典,学孔孟之道,因此他们都向往儒家的无讼理想社会状态,对诸如因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不愿意使用法律来处理,这是从一个大的层面而言。从小的层面来说,我国古人世代都以耕地种田为生,受土地的束缚生活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国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中人们安土重迁,每天面对的都是相同的人,很少有变动,当人们遇到一些小的纠纷时都不愿意到官府解决,都愿意交给年长的老者来解决。在大小层面的作用下,人们逐渐设计和形成了调处这种中国本土化的特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而言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大多都热衷于调处。因此调处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民间调处,二是官府调处。

  1.民间调处

  民间调处是一种诉讼外调处,指当事人为解决纠纷,邀请中间人或中间人主动出面对双方进行调停的活动。民间调处是中国古代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生活现象。民间调处又分为相邻调处和宗族调处。相邻调处是指纠纷发生以后, 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办事公道者或德高望重者出面劝导、讲和、调停, 以消除纷争。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记载了他参与的用相邻调处来解决纠纷的一个实例。某甲上了年纪。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反对其父的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烟,还怂恿其父抽。一次给长子看见了痛打其弟,而其弟赖在其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被拉到乡公所评理。乡里的乡绅们首先认为这是全村的丑事,然后在接着动用了伦理原则将这家人进行了教训和处罚。这个例子真实的反映出在中国农村的相邻调处制度。宗族调处是指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所进行调处和决断的一种方式。宗族调处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之上的,宗族制定的家法族规是族内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相比较而言,由于宗法血缘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宗族调处的使用频率比相邻调处要高。特别是在宋以后家族组织日益完备起来,官府为摆脱繁重的工作压力鼓励民间调处。官府承认家法族规对于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法律效力, 也认可族长对于族内民事纠纷的裁决。似乎宗族调处成了在告官兴讼之前的必经程序,比如许多的族规,家规都规定其族内的成员在告官兴讼之前必须先到族内解决,禁止擅自论诉。安徽桐城《祝氏宗谱》规定: “族众有争竞者, 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 不得遽兴讼端, 倘有倚分逼挟侍符欺弱及遇事挑唆者, 除户长禀首外, 家规惩治。”又有“举凡族人争吵沟洫等事,君取决于族中之贤者长者,必重大案件,为族人调解不开者,始诉之于官。官之判断,仍须参合族绅之意见。”的记载。可见在我国古代大量的“户婚田土” 一类的争讼都是在官府之外进行解决的,调解族内的纠纷也成为了宗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宗族的规定不允许族人擅自诉讼,使得人们很少习惯直接讼于官府,并且为了不使细故酿成诉讼,累及无讼,家族中的长者们会尽一切的努力,哪怕明显地有失公平,曲解律意,也要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有讼为无讼。只有当民间调处都处理不了的时候,两方才能诉诸官方,而对官方来说同样也是按照先调解后审判的程序习惯进行。

  2.官府调处

  官府调处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 当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处, 于官衙内解决纷争的一种方式。官府调处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中也有着很长的历史。在周朝的官制中设有“调人之职, 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即设有专门负责调处事务的官员。在后来的历史中,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后对调处制度有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到明清时代趋于完备。进行调处的案件一般都是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于薄物细故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很少有详尽的规定,地方官吏办理此类案件都着眼于礼法秩序。统治者们认为不是过于严重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教化的手段来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官员们也不愿意看到民间矛盾的升温,冲突的扩大故而用调解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若干案例,如“傅良与沈百二争地界”一案经官府调处如下:“事既到官,惟以道理处断,……然所争之地不过数尺,邻里之间贵乎和睦,若沈百二仍欲借赁,在傅良亦当以睦邻为念。却仰明立文约,小心情告,取无词状申。”从这个判词我们可以看到官吏审案首先是以教化为先的调解。而更有官吏由于调解教化不成而引咎自责的。东汉吴祐为胶东相时, “民有争讼者, 辄闭阁自责, 然后断其讼, 以道譬之, 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 自是之争隙省息, 吏民怀而不欺。”官吏们始终相信诉讼的产生是教化不够,如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礼来教化和引导老百姓就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以达到无讼的理想。

  处于农业经济下的古代社会生活,人们之间关系的发生又超不出其血缘和地缘的范围,又有发达的家族组织和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使得调处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极大空间,导致人们遇到纠纷都很少诉诸于官府,养成了一种“无讼”的思维习惯,使得“无讼”思想在我国有着泛滥的倾向。

  (二)无讼思想影响了诉讼制度的设计

  前面已经说过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产生了影响,而在诉讼制度设计上具体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自周公制礼以来,“礼治”秩序的建立,“礼”就作为规范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逐渐显露、突出。为维护“亲亲尊尊”的封建等级秩序,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中对不同的身份适用不同的刑罚,而每一种身份又与不同的罪、刑、罚相连,在诉讼活动中形成了一系列的臣不得告君,子不得告父,奴不得告主的原则。对违反这些原则的人都将处以“十恶”重罪。如贞观二年诏曰:“自今奴告主者,斩之。”从表面上看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诉讼,而实质上为统治阶级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奠定了基础。

  2.对诉讼案件的时间和范围都给予严格的限制

  我国古代的经济生产方式以农耕为主,农业收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百姓的生计。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在我国唐朝时期出现了“农忙止讼”的法律制度,后世王朝也效法不绝。《唐令拾遗杂令第三十三》“诉田宅婚姻债务”条记载:“诸诉田宅、婚姻、债务,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在宋刑统卷13《户婚律》“婚田入务”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往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大清律令》卷30“告状不受理”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不仅对民事纠纷有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如“在清朝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每年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对诉讼案件的范围的限制大多也是“户婚田土” 一类的“薄物细故”。元朝《至元新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量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挠官司。”明朝户部教民榜文也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社会达到无讼的境地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农忙季节中止民事诉讼和限制“小事”诉讼,可以减少诉讼或达到无讼,这正是儒家思想在司法实践领域里的充分体现。

  3.时效的限制

  虽然我国古代没有形成像罗马“私法”中完整的时效制度,但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我国存在广泛意义上的时效制度。宋太祖建隆三年敕曰:“如为典当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虽执文契,或难辨真伪者,不论理收赎之限,现佃主一任典卖。”在唐穆宗长庆四年制曰:“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前,而立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在《名公书判清集》中记载有关于田产的讼案,法官断曰:“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数。”从以上我们看到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是年久日深无法查证,这个理由既避免查证上的困难也维护现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实质上是无讼思想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发现儒家的学者们对“无讼”的追求是一如既往的,但是他们也认识到在人类活动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之间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无讼”只是理想但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只能尽量的减少诉讼,产生了官方推行了一系列息讼的措施,尽量限制人民提起诉讼。

  (三)无讼思想影响了古代官员处理案件的方法方式

  受无讼思想的影响,官员们在选择处理案件的方法、方式上同西方崇尚法律至上的处理方法、方式有所不同。

  1.拒绝受理和拖延审理

  民间词讼的多发古人视为是民风日下的表现。地方官吏为了达到“为民父母”的理想目标和自己为官期间良好政绩和声望的期望,他们要求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老百姓能够安于本分,不挑事端。对那些遇事就挑起讼端的人都视为刁顽不化者。为了表明自己的辖区里政简讼清,他们经常拒绝受理案件。

  明人何良俊云:(晋)刘尹在郡,为政清整,门无杂宾。时百姓好讼官长,诸郡往往为相举正。刘曰:“夫居下讪上,此弊道也。古之善政,司契而已,岂不以敦本正源,镇静流末乎?君虽不君,下安可以失礼?若此风不革,百姓将往而反。”遂寝而不问。

  拒绝受理的目的是减少诉讼。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司法官员往往鄙视甚至反对老百姓为“争权夺利”而采取诉讼行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经常被认为是破坏伦理道德和礼教。这些都可以让司法官们引以为借口,然后轻易地将兴讼者逐出公堂之外。有些案件在拒绝受理不成或无法拒绝受理时,许多司法官会采取拖延的办法,让当事人主动撤案。

  明朝冯梦龙在《醒世恒言》中记载了一位非常喜欢以拖延之术来息讼的太守:赵豫为松江府太守,每见讼者非急事,则谕之曰:“明日来”。始皆笑之,故有“松江太守明日来”之谣。不知讼者来,一时之忿,经宿气平,或众为譬戒,因而息者多矣,比之钩钜致人,而自为名者,其所存何啻霄壤。

  拒绝受理和拖延审理的行为在当时的老百姓和官吏们的眼中都是很正常的行为,没有人会指责。

  2.亲情化的结案方式

  在古代官吏的眼中“户婚田土” 一类的“薄物细故”不过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把这些“小事”搬到衙门公堂上来说是一件非常不好的事情,这不仅会影响到家族的感情,还会影响到邻居之间的和睦相处,为维护地方上的安定秩序,教育地方上的老百姓息事宁人,自孔子以来他们采取了亲情化的结案方式。

  韦景骏为贵乡令。县人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无天分。汝幸在温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呜咽,仍取《孝经》付令习读之,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

  又有况逵为光泽县尹,有兄弟争田。逵授以《伐木》之章,亲为讽咏解说。于是兄弟皆感泣求解,知争田为深耻。

  以上两个案例是典型的用亲情感化方式结案的例子,而更有甚者用亲情感化不成挂印而去的。

  鲁恭拜中牟令。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讼人许伯等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亭长从人借牛而不肯还之,牛主讼于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再三,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去。椽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惭悔,还牛,诣狱受罪,恭贳不问。

  用亲情的方式感化老百姓结案,这不仅可以教化老百姓,也可以减少案件的发生,这种结案方式深受历代以来官员的喜好。

  3.“和稀泥”的结案方式

  为维护社会安定,平息争端,许多的官员不分是非曲直一律的以息事宁人的原则来处理案件。而息事宁人多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

  清代姚一如任成都守时,有兄弟争产成讼。开庭前,一个绅士来拜访姚太守,馈金六千两,嘱其袒护兄长,姚佯许之。开庭时,两个都到堂,绅士在侧。姚对兄弟二人说:“尔系同胞兄弟,为手足;我虽官长,究属外人,与其以金援我,何如一家相让。今金俱在,尔等自思。兄有亏还尔六千金,弟有亏,受此六千金,俱可无讼”,兄弟“两人感悟,投地饮泣”。

  姚太守虽然平息了这件案子,但是他所求的息事宁人,却忽视了案件的是非曲直。这种结案的方式就是“和稀泥”。

  4.判决不严格的依照法律

  由于在儒家礼治思想的影响下,古代法律里面,理、义或礼有完全的支配地位。在“无讼”思想的熏陶下,对于“户婚田土”一类的“薄物细故”的小事,在儒家的道德传统允许的范围内,地方官吏们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审理,可以根据古代圣贤的教导,制度化的礼仪,与经书中的原则相符合的习俗、惯行、人情、良知等内容来进行审理。美国学者J.H.Wigmore认为中国的法律“乃是仁慈的和富有经验的统治者手里灵活的工具。为了适用一种较高的公道观念,它可能被扩大或者修改。”在《吴中判牍》中有记载:一家有七子,其母死后长子将遗产独占,余子告至官府。按律应判七子均分,但知府蒯子范为照顾二、三房寡嫂守志,将遗产先分为七份,长房分得七分之一,其余并分为二份,一份由四、五、六、七房兄弟均分,一份均二、三房寡嫂。并判曰:“阿兄不道,难应将伯之呼,群季皆贤,尚有援嫂之意。本县是嘉尚,而于权(四子名)等有厚望。”这个案子按照法律条文来审理应当均分,然而均分并不能收到县令所认为的良好社会效果,于是就凭借社会中的人情,良知来审理判决的。不严格使用法律而用人情,良知,情理其实是对“无讼”的追求。

  (四)无讼思想影响了统治者的法律政策

  “欲民无讼,先要教民,使遵行礼义,忍让谦和。”中国的统治者特别的注重对秩序稳定的追求,也让中国的法律文化偏重于对秩序的追求。当其统治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时他们认为是教化不够造成的。为了对无讼理想秩序的追求,在我国的历史上出现了许多的皇帝的圣谕和地方官吏的劝谕来时刻的提醒老百姓们不要轻易的发生纠纷到官府诉讼要和睦无争。皇帝下达的圣谕,如:明朝的“洪武六谕”,清朝的“顺治六谕”,到康熙皇帝时“顺治六谕”又扩充为“圣谕十六条”。“圣谕十六条”中的“敦孝悌以重人伦”,“笃亲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以及“训弟子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等都是直接与无讼相关联的。在地方上,劝民无争的训诫多出现在榜文和文告里面。如宋代大儒朱熹,其《劝谕榜》有这样一条:“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和睦,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且委屈调和,未可容易论诉。盖得理亦须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切当痛戒。”在明朝王守仁的十家牌法中有:“每日各家照牌互相劝谕,务令讲信修睦,息讼罢争,日渐开导,如此则小民益知争斗之非,而词讼亦可简矣。”皇帝和官员们不但要用书面的形式来教导其子民还要通过宣讲的方式来使全体百姓深入的理解其教化。在清朝中期形成了宣讲上谕的文化制度,据《钦颁州县事宜 宣讲圣谕律条》记载:“每遇朔望两期,(州县官)务须率同教官佐贰杂职各员,亲至公所,齐集民兵,敬将圣谕广训逐条讲解、浅譬曲喻,使之通晓。”而在地方上到处设有讲约所,遇到宣讲日都进行隆重的仪式。从这些圣谕、榜文、文告的颁布来看统治者对无讼的强烈追求,为了达到无讼他们使中国的法律文化走向了“为秩序而秩序”的发展方向,影响了古代法律的制定。而作为臣民的老百姓在圣谕、劝谕的引导下逐渐的养成了一种遇到纠纷都隐忍的习惯,不愿意到官府为自己的权利讨回公道,使得我国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直接的阻碍了我国司法的进程。在民间流传着“王法归王法,草民归草民”的说法,百姓是以终身不与法律打交道作为自己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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