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刍议

时间:2020-10-05 16:27:3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刍议

  摘 要:自2003年“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路桥区积极响应上级要求,较早的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路桥区检察院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也是从无到有,逐步走向完善,本文将以路桥区社区矫正监督情况为标本,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从实践出发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刍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监督 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监督,是指对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进行察看并督促其依法正确进行的总称。社区矫正监督属于刑罚执行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的监督,保障刑罚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正确执行,保障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改造活动,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监督通常是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被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检察监督。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03年,随着当时“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试点工作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推开。作为试点省份之一,浙江省于2004年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浙江省公检法司机关相继发布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江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用以指导浙江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首次将“社区矫正”概念引入刑法这一国家实体基本法中。刑法修正案(八)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列入社区矫正范围。2012年3月1日,“两高两部”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首次系统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程序规范,并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样,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列入社区矫正范围,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明确将被判处剥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列入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执行。自此,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被正式引入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基本法中,社区矫正成为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

  台州市路桥区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较早的地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路桥区已建立起由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互通制度、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组成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但是在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对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目前虽已走上制度化之路,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受人员配置、监督理念、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社区矫正监督人员配备不足

  路桥区检察院监所科现有四名检察人员,具体分工如下,科长负责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副科长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监督业务同时兼顾所内检察业务,一名检察人员协助副科长负责社区矫正检察业务同时负责所内检察业务,一名检察人员专职负责所内检察业务。之所以这样分工,一方面,是因为传统观念上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对于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工作。监所科的传统工作流程和监督模式基本是围绕看守所内检察监督业务工作需要设计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路桥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多,所内检察任务重,监所科无法抽出太多人手专职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事务。对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执行监督,监所检察科主要采取日常检察与定期专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因人手不足,目前虽然可以保证一年两次的专项检察活动,也能在每季度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但无法深入到各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人员中间去开展日常检察工作,日常检察工作还是以和司法行政机关核对信息、档案、查看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系统等方式为主。可以这样说,干警力量配备的不足,专业岗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路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无法继续向纵深发展。

  (2)相关部门之间存在衔接不到位,配合不及时的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有分工。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各部门之间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沟通不畅,存在衔接不到位,配合不及时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内部之间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上联系不够。监所检察部门与与公诉部门、检察室之间缺乏有效协作。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缺乏,直接导致监所检察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第一手资料;监所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欠缺,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信息流转不及时,社区矫正交接工作中存在脱节现象,易诱发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的问题;异地政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联系机制欠缺。异地尤其是跨市跨省之间政法机关往往未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这就导致了社区矫正的交接过程中出现诸如如社区矫正人员异地交付执行不到位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出现异地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

  (3)监督措施乏力,监督渠道单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但目前存的问题:

  一是监督措施乏力。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法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来实现。但这种监督权力仅仅停留在建议的层面,不能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本身进行实体纠正,检察监督约束力不强。

  二是监督渠道单一,监督方式单一。现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一家办理,这种监督模式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一方面,社会大众无法有效知晓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执法单位轻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认为内部问题内部解决,对于问题改多改少、改还是不改,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由于检察监督力量不足,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基本是采取发现一个纠正一个的个案监督方式,个案监督的方式虽然可以纠正个别的违法问题,但是如果诱发问题的机制和制度没有改变,就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甚至会出现“边纠边犯”,“先纠后犯”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