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0-08-09 10:39:3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顺应了现代社会对自由和效率的追求,体现了英美法系效率违约和大陆法系任意解除权的基本内涵和核心精神,具有兼容并蓄的后发优势和极强的生命力。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法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摘要: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在自由及效率基础之上的,司法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允许通过约定摒弃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允许在其他合同约定内应用,因此需要在《合同法》内添加任意解除权有关内容,对于任意解除权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合同法

  一、引言

  合同法内不可逃避的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

  (一)概念

  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二)基本特征

  任意解除权所具有的特征较多,但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使用范围有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高法定解除权相比较,仅仅能够在少数类别合同内应用。现在任意解除权能够应用的合同类别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及旅游合同,我国仅仅成为委托合同及承揽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实行条件

  (一)任意解除权的使用时间对于任意解除权使用时间而言,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的类别进行换分,在仓储合同内,任意解除权的时间应该不少于5天,在租赁合同内,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找到下一个住处难度较高,同时还涉及到了居住权,所以承租人应该拥有较为充裕的时间。部分任意解除权的使用时间虽然已经明确规定,还是需要进一步商榷。(二)任意解除权使用主体任意解除权使用主体会根据不同原因所产生一定变化。合同要是创建在双方相互信任基础之上,合同双方都应该具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仅仅建设在单方信任之上,那么就应该单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同时在供给合同及弱势群体方面,弱势方及需求方都应该具有任意解除权。(三)任意解除权的应用作用合同当事人在具有任意解除权之后,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从合同内脱离出来,并不继续承担合同内所具有的义务,对于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四)任意解除权是否具有违约赔偿。

  四、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法律

  (一)关于承揽合同者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内任何一方,能够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给予赔偿。该规定明确规定承揽合同者具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承揽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将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并且仅仅有一章内容与承揽合同及任意解除权具有关联。因此,建设工程所签署的承揽合同,发包人及定作人应该同时具有任意解除权。

  (二)施工方的任意解除权

  对于施工方的任意解除权我国研究人员之间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大部分研究人员都认为施工方具有任意解除权。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施工方的经济效益,施工方在享受任意解除权的同时,还需要尽量保证不会损害到承包人及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上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法律

  任意解除权实际上与合同严谨的原则相违背,所以就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及理由作为支撑,现在只有在承揽合同及委托合同有关法律内涉及到有关知识。就以承揽合同而言,合同内定作人就具有任意解除权,研究人员主要是从该合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角度进行分析。任何承揽合同内定作物只要是按照定作人的观念制作形成,为了能够满足定作人自身实际需求,同时定作人还有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进而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订作为,这样对于定作人十分不利,进而定作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定作人还是需要给予应有的补偿。

  五、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应用范围

  (一)合同双方的应用

  任何合同的.签署都是建立向特殊信任关系基础之上。信任管理属于主观范围之内,正常情况并不会受到客观物质的影响,同时也没有具体判断指标。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是发生改变,原先所签署合同的基础也将丧失。在这种背景之下,就应该允许合同内任何一方推出合同内,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正是任何合同双方在关系上面的特殊性,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具有任意解除权。

  (二)委托合同中的应用

  在委托合同之中,不管合同内容是否是有偿的,合同规定时间是多少,委托人委托到何种程度,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享受任意解除权。主要原因是由于在人类社会初期,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民事委托,以无偿作为核心,并且无偿合同所具有的效果并没有有偿合同那样显著,当事人就无法用任何理由从合同内脱离出来,同时委托合同的创建是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充分信任对方的基础之上,拥有较强的主观意见,并不能通过任何标准进行衡量。委托合同内一方当事人要是感受与另一方的关系发生改变,那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之下,还是能够随时从委托合同内解脱出来,不需要勉强承担委托合同内所具有的义务。委托合同所具有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到现在仍然具有,但是社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委托合同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委托合同与信任之间基础违背,更多的是建立在利益或者是信誉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之下,委托合同内当事人要是还具有任意解脱权,委托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益也就变薄,对于合同双方经济利益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委托合同就不应该强调当事人所具有任意解除权,应该对于任意解除权在委托合同内的应用情况进行更加细致性划分。

  (三)合同中存在利益纠纷问题

  《合同法》虽然表示在任何情况之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内所具有的责任不同,这样就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平等性,一方当事人就会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之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会存在利益方面的纠纷。合同内要是存在利益纠纷问题,当事人要是具有任意解除权,就能够冲法律角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因此正常情况下弱势群体才具有任意解除权,同时任意解除权的存在是十分必要性,能够有效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

  六、结论

  正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在任意解除权上面规定尚不明确,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柳青.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J].理论观察,2010,04: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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