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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研讨型教学方法的思考
上海中小学二期课改的提出,建立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探究)型课程为主干的课程结构.目前,历史学科的研究性学习主要在研究(探究)型课程中开展.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因传统的理论讲授型教学方法在合同法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困境,所以可尝试在合同法课程中植入研讨型教学方法。在合同法的教学中运用研讨型教学法可从课前准备、授课环节实施和课后辅导入手,对合同法课程具体授课环节进行设计。另外,要改革考核方法,以促进研讨型教学的开展。
[关键词]教学方法;合同法;研讨型
一、合同法课程研讨型教学方法概述
(一)改革传统教学方法的动机
合同法课程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重要选修课程之一,向来在法学教学领域,特别是民法学教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知识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学生对课堂教学改革的需求不断增加,传统的讲授型授课方法已经难以满足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总的来说,促使合同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动机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因素:首先,随着网络教学资源的不断发展,学生可以便捷地利用网络获取其所需的学习资源、科研资料。科技进步在为教学与学习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将导致教师课堂上传递知识的作用下降。其次,合同法课程中所包括的教学内容,基本上已经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债法中进行了详细讲授,如果按照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方法,授课过程会显得枯燥乏味,不能满足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最后,传统的教学改革路径,包括案例教学法、设置必要的实训环节等,也逐渐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二)研讨型教学方法的提出
研讨型教学方法又称讨论式教学方法,它将科学研究与讨论交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全部过程。[1]研讨型教学方法并非合同法课程所独有,笔者所要论证的是研讨型教学方法植入合同法课程教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问题。笔者认为,合同法课程具备植入研讨型教学方法的可能,笔者通过实际的授课经验与教学体会,具体阐述如下:首先,如前文所述,合同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已经在民法必修课———债法课程中进行过详细的介绍,学生已经掌握了合同法课程中的基本知识点和法律基本规定,这为研讨型教学的开展和学生参与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基础。其次,合同法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兼用案例教学法,既包括教学研讨型案例,也包括实践案例(既可以是热点案例,也可以是具有理论探讨意义的其他案例,由授课教师担任代理人承办的案件效果更佳),这为研讨型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素材基础。
(三)研讨型教学的主要价值
笔者认为,在合同法课程中运用研讨型教学方法,至少具有以下价值:首先,开展研讨型教学,能够避免传统讲授型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动机较弱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课堂参与度,满足学生对于优质法学课程的基本需求。其次,在合同法课程中开展研讨型教学,能够有效解决合同法课程与债法课程的衔接问题,对于授课教师正确处理教学内容、避免教学内容重复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在合同法课程中正确运用研讨型教学方法,能够扩展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的思辨能力与独立思考能力,提高其对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课前准备
在合同法课程中运用研讨型教学方法,对于授课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授课教师不仅要熟悉合同法课程的核心知识点与重要教学内容,还要把握当前合同法学科的发展趋势和理论前沿,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担任合同法课程教学工作的授课教师,最好是同时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与执业律师资格的“双师双能”型教师。授课教师在正式开始授课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这里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案的编制、课程教学素材的收集、案例的编纂和整理。其中,划分研讨小组是最重要的教学准备环节。授课教师应在正式授课前至少两周将参与课程的学生划分为若干个研讨小组,小组人数一般以五到六人为宜,由学生自主推选组长。授课教师可以在正式授课之前将课程讨论的课题发给各研讨小组,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在课前做好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授课教师应该给各讨论小组布置明确的研讨任务,尽量使小组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参与到资料收集、问题初步研判、报告撰写等环节之中。
(二)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可以采取小组讨论的方式开展,可以由各小组组长(也可以是各研讨小组推荐的报告人)担任报告人,对课下研讨的内容进行集中汇报。需要注意的是,研讨型教学的课堂教学不必拘泥于固定的形式,授课教师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教学内容予以灵活处理。[2]对于小组讨论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授课教师应鼓励参与讨论的学生进行有秩序的辩论,辩论要建立在收集和阅读一定文献的基础之上。辩论的形式可以很灵活,可以是课堂上的即时辩论,也可以是单独组织的辩论会或其他方式。授课教师应该对小组研讨的进程进行监控,保证研讨方向的正确性,不要使讨论过分偏离课题。在小组研讨结束后,授课教师应该对小组报告的内容予以必要的点评,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授课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突发情况,比如部分学生参与积极性较低导致讨论出现冷场或其他尴尬情形,这需要授课教师对课堂讨论氛围予以正确的引导,此项工作将充分考量授课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和授课经验。在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高校,授课教师可以将小组讨论的过程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并作为重要教学资料予以永久保存。
(三)课后辅导
研讨型教学的实施不能局限于课堂教学之中,必须将课后辅导和课堂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合同法课程研讨型教学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提前设置一定数量的课后思考题目,鼓励学生在课后进行继续探究和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课后辅导题目需要具有一定的教学针对性,尽量与课程讨论中所涉及核心知识点相联系。同时,基于研讨型教学的需要,课后辅导题目应该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尽量涉及理论界的前沿或热点问题。
三、评价与考核体系
(一)课程考核和评价体系的设置
授课教师应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予以监控,认真做好学生参与讨论与报告的记录,并将上述记录作为课程考核与评价的重要依据。每次课程讨论结束后,每一个讨论小组都应该向授课教师提交书面的汇报材料,可以是心得体会、小论文或者调查报告,授课教师可以将小组提交的书面汇报材料,采取交叉评阅的方式交给其他小组的学生评阅,鼓励评阅者对他人的成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授课教师也可以自行评阅上述汇报材料,并将评阅结果作为小组考核的依据。在合同法课程中采用研讨型教学方法,其课程考核方式的构建也应与传统的考试方法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合同法课程考核与评价除应客观公正外,更应鼓励学生自由观点的表达与个性的发挥,任何思考问题都不应设置标准答案。即使学生的意见与教师的意见相左,只要不是常识性的错误,都应鼓励学生继续表达。合同法课程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平时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课程结束时可以尝试多种期末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调研报告、热点案例分析、学习体会、期末论文等。[3]
(二)其他应该注意的问题
结合合同法课程教师所积累的经验,笔者认为,授课教师在合同法课程中开展研讨型教学方法,至少应该注意下述问题:首先,研讨型教学方法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和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共同使用。选择教学方法的依据是课程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理解接受能力。在不同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面对不同年级的学生(不同学校合同法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开设的年级不同),所采取的教学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论。其次,在合同法课程教学中,要正确处理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对于债法课程中已经涉及的知识点,在合同法课程中要尽量采用研讨型、案例型或其他方式开展教学。相反,对于债法课程中未涉及的知识点,在合同法课程中要尽量采取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讲解。最后,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该实时评估自己教学环节的开展,并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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