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秩序的结构与法律表达论文

时间:2024-06-18 17:41:0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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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的结构与法律表达论文

  一、经济秩序的知识基础与组织原则

经济秩序的结构与法律表达论文

  经济活动是人有意识的自主活动,无论是生产、经营,抑或交易都以一定的知识(信息、技术)为依托。换言之,经济活动及其秩序建立在与经济有关的知识的获取及运用这一基础上。因此,意欲理解经济秩序,就需要理解经济活动中知识如何被运用。哈耶克关于经济秩序原理的阐释恰恰从知识论着手。他认识到个体理性有限,因而强调不存在全知全能的个体,知识只能零散地分布于有限理性的个体,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创设制度所需之境况的全部细节,进而意味着秩序不可能仅凭人为设计而获得。归因于此,“让未知的事物有序化”就需要“诱导它自己产生秩序”。

  具体至经济秩序而言,这种自我创制的秩序的关键在于分散的经济知识的传导,一种非人为设计的机制———价格在这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价格是“千百万种分散的不同信息”的“结晶”,个人透过价格实现了对其他人行为及行为结果的观测或预判,从而有助于“帮助不同的个人协调他们所采取的彼此独立的行动”,并牵引着资源的有规律流动,从而创制并维系着人们的经济交往。另一方面,价格为个体即将实施的行动提供了供酬赏标准,让那些为酬赏而努力的行动者知道“花费多大的努力是值得的”,这就使得个体知识、目标同整体秩序所能提供的相对稳定且持续的预期得以相互协调。诚然,自生自发的秩序借助价格等非人为机制实现了分散知识的传导,进而连接并协调了个体之间的行动,但这不表明自生自发秩序的存续是这一进程的循环往复。实际上,它本身亦存在着进化的内在动力。其动力一方面源于以上所提及的“酬赏”,这种获利的激励“指导人们做出能让他们的工作更有成效的选择”。

  另一方面,进化动力也缘于知识本身的创造性再生,因为当分散于个人的信息以及据此产生的经济活动交相际遇时,产生的并不只是知识的总合,还会有新知识和新实践的“涌现”; “成本”、“收益”、“竞争”、新生产方式、新交易方式以及新组织形式等知识和实践的更新或创制即孕育于此种“涌现”之中,它们在自我进化的同时又反哺着它们所依存的经济秩序,促成其不断的自发成长和持续扩展。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知识获取和利用的自主过程在以上那种典型的市场机制(横向的)之外还可以有其他表现形式,亦即科层制之下的知识获取和利用。科斯已经从理论上表明,企业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替代:因为市场的运行要为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支付成本,“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在这种企业层级中,知识的运动形式不完全等同于市场机制。诚然,企业内部存在着信息的分散拥有以及决策的分散化现象,但它并未排除(甚至在许多场合中依赖于)凭借权威实现的信息收集和集中决策。这就意味着,知识能够借助权威在上下层级之间有效流动,因而它也能够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搬运资源、促成系统的有序化。然而,此间也隐含了一种可能的极端形式,亦即当企业及其科层制(如国企)的规模无限扩张,便可能转化一种“国家超级公司”,企业内的计划、权威和命令将转化为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权威与命令。

  经济秩序的组织形式在此种模式之下亦将从自组织转化为他组织。此种极端形式的人为秩序亦真切地存在过,由此也确证了以“命令—指挥”为知识传导机制以及建基其上的他组织秩序的可能(尽管在提供效率、保障自由方面面临着颇多质疑)。从经验的角度看,单纯采取科层制式的知识获取和运用形式建构起来的秩序固然鲜见,但借助类似方式所实施的人为设计、规划却广泛存在,这在历经启蒙的西方社会以及在炮口之下被迫重建的转型国家都尤为显著。以上分析表明,知识的流动无论是借助市场(价格)机制还是依托于科层制,都能够构成一种引导人们行动和资源流动的自组织系统,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秩序亦普遍存在着自组织原则,但依托科层制的知识流动亦有机会导向一种变通的或全面的他组织的经济秩序。当然,这只是从最宽泛的意义上呈现了两种知识运动形式以及由此生成的两种经济秩序的组织原则,它们仅仅表达了经济秩序存续的一般形式;在更具体的情境中,这种运动又是嵌入在一定的意见组合及权力关系之中的。

  二、经济秩序的规范基础

  人们对于获取和运用知识的意愿,以及对于“真”的理解、对于信息和技术的运用并不是在真空环境下进行,而是植根于特定的“意见”组合之中,这就构成了经济秩序的规范基础。总体而言,经济秩序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规范类型。其一,是工具性规范。该类规范以效率或效用为取向,它与经济运行的逻辑有着天然的亲昵关系,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是这种规范的典型表达,它为个体自主运用分散的知识以及创新技术提供了可预期的回报,从而使自生自发的秩序得以可能。功利主义同样属于工具性规范,它以社会“功用”为判准衡量行为的意义,但它可能同时导致两种不同的组织原则:一方面,它会诱使小规模群体之间的自发效仿,进而推进规范的升级进化,为经济秩序的自组织提供更适宜的规则框架;另一方面,它亦可能导致无视个体的整体性盘算,催生外部建构的规则和人为秩序。其二,是仪式性规范。该类规范“通过歧视性的差别提供判断标准”,这些歧视性差别主要规定了“身份地位、差异性的特权和主仆关系”。它通过神话或者与类似的神秘力量相关联的思想意识玄化仪式价值的起源和合法性,确立其自身的绝对权威,这导致知识被“锁闭”其中(例如中国传统社会),自发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被嵌入人为秩序之中,其自组织性以及自组织原则在程度和范围上都受到限制。其三,是共识性规范(或理解性规范)。该类规范由行动者出于本能或者出于反思的自觉而践履善行,前者如基于“同情心”(卢梭、斯密)或“恻隐之心”(孟子)的行为,后者如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中的“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这类规范既可能为工具性规范和仪式性规范提供某种修正或改进的机会,亦可能被其吸附、内化,从而固化既有的伦理判断。

  三、经济秩序的法律表达

  经济秩序建立在知识(组织原则)、规范和权力基础之上,法律对于经济秩序表达实际上就是对于三者的内在构造以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化总结、确认以及某种程度的期待,因而它是事实与价值的综合:一方面,它要确认和维护权力优势者的地位和利益,将他们信奉的价值规范和与之相辅成的经济组织原则立为正统;另一方面,它亦需顾及其他主体的利益,承认某些共识,并在某种程度上(视权力结构而定)受其约束。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经济秩序的三个基础是作为“变量”存在着的,它们的变动或者不同的排列组合会使经济秩序的总体状态呈以及微观形式呈现出差异,因而法律表达的方式和意义也将有所不同。下面本文将结合三种主要的经济秩序类型予以阐明。

  (一)附属型经济秩序及其法律表达

  所谓附属型秩序,意旨经济秩序仍然很大程度地依附于政治秩序之中,它又可分为传统附属型经济秩序和现代附属型经济秩序。传统附属型经济秩序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经济秩序的普遍形态。在这种秩序中,政治性权力(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或者西欧封建制中的国家权力和领主权力)有着显著的优先地位,在其统辖范围内,能够将其自身的意志同可供选择的规范基础(通常是以仪式性规范嫁接共识性规范)相结合,构造总体秩序框架,并且据此大多情境中相机行动以施加影响;与之相对,那些在政治上地位卑微的主体虽然仍有其自主空间和行动规范,却又不得不被动承受种种外在规则(无论是传统中国社会还是中世纪西欧商业所受到的抑制都为此提供了例证)。

  在这种结构下,法律通常是带有压制性的,刑事法律是其主要形态,在中国的情境下,皇帝诏令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从内容上看,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则占据了绝大比重,但这类规则也未必全然是某种独断意志的表达,它仍须诉诸可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规范予以言说。《宋刑统》对于物价问题的规定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传统附属型经济秩序中的法律特征:“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这即是说商品价格并非简单地遵循“市场律”,官方对交易和整个商业都保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或影响能力,朴素的公平观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虽然其背后的真实考虑更多侧重于政治统治的稳定和安全),那些有所僭越的价格行为则会以严重违背伦理道义之名———偷盗———而遭到严厉打击。现代附属型经济秩序多以早期社会主义实践为典型。这种秩序仍然是围绕顶层权力的安全和政治的稳定来建构的,但它相较于传统附属型经济秩序而言更多地表达了“现代化”诉求及其反思。

  在这种秩序下,国家权力成为超越一切权力和控制一切权力的最高权力,很少受到来自于社会权力的制约,它甚至也在极大程度上摆脱了经济系统中生成的无主体的强制。与此同时,无论是实现人之真正解放的承诺,还是于动荡的国际局势中尽快实现自我保全(赶超战略)的现实需要,都助推着集体主义取向代替利己的个人主义而成为经济秩序的规范基础,这无疑与权力的集中化相得益彰。权力基础与规范基础两相叠加又使得一种全面的组织原则(严格的计划经济)主宰了经济秩序的运行。在这种秩序下,法律的地位颇显尴尬,其初衷在于实现根本性的超越,将国家意志(利益)和人民意志(利益)彻底统合起来,然而由于多重因素导致的顶层权力不受羁束和官僚习气的增长,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在实践中已经愈益难以保证;在裂隙显而易见的现实情境中却仍以意旨一致性的预设实施的法律调整难免会成为权力的工具。作为纯粹工具的法律通常以命令式的规则和带计划性的政策指令呈现出来,它为个体给定了十分有限的选择集合,并弱化了权利话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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