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论文

时间:2020-12-12 10:37:2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蓬勃发展,而它的发展经过梳理存在三个要素:天理、国法、人情。国法作为统治者发号施令的工具被视为核心因素,它对国法与天理、国法与人情及其国法、天理、人情的多种辩证关系的探究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论文

  中国从秦朝开始到清末修律,在这漫长的两千年中,社会性质和政治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法律体系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因此有人这样评价:这是一个非常稳定的系统。在法律层面如何保持这个系统的稳定,如何实现这个系统动态的、有机的平衡,经过仔细考量,这其中确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探析。中国传统法律的运用原则有三个:天理、国法、人情。如何平衡三者关系是我国传统法学发展过程中永恒的核心问题。在此,我们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进行探析,从而寻求古代法律和谐状态的原因。

  一、天理

  “天理”又名天道,即天经地义的自然法则。“天理”在明清时期的判词中几乎是必引之词,即使在当今社会,“天理”也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语,例如“天理难容”、“天理昭昭”等。所谓“天理”,它从根本上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秩序,是万物运行需要遵守的法则,在这种意义上中国传统中的“天理”就类似于西方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在我们的社会中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义,“公平与善乃法律之法律”这句法谚是对它的最好写照。公平与正义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公正的审判才能够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实现法的价值。

  二、国法

  顾名思义,“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官员判案遵守国法是遵守职责。中国最早的国法产生于奴隶社会的夏朝,国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传说中的禹刑、汤刑 、吕刑,到战国李悝编著的《法经》以及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诸律一以贯之, 正可谓一脉相承 、严格清晰。随着历史长河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国传统法的不断发展完备,国法对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意义不言而喻。

  三、人情

  除了上面所论述的天理、国法,人情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儒家学说强调人情,最初人情是指个人发自内心的七情六欲,《礼记·礼运》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但人情逐渐发展为指人与人之间的来往事故。人情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人情大于王法”的语境下,人情就表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因为社会交往而产生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对法律产生了很大的侵蚀和破坏;而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谈人情就有了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将人情理解为民情、民心,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私情,“凡治天下,必因民情”,这就深刻的揭示了体恤民情在治国中的意义。每个人从出生就有着不同的性别、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因此法律在保证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应该对一些情况做出差异性规定。在中国,历来重视人情与法律的结合。统治者通过法律与民意、民风、民俗的结合稳固自己的统治。

  四、国法与人情的辩证关系

  天理、国法、人情并不是彼此独立隔绝的,事实上他们是一而三,三而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国法与人情的贯通屡见不鲜,比如说爱有差等,不同的血缘关系之间的关系需要差异性对待。我国传统法律中的“准五服以治罪”正体现了这一责任。“准五服以治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远近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顶罪量刑的依据。具体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尊犯卑的处罚越轻。如果服制越远,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卑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处罚越重。法律对不同的血缘关系引起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做出不同的规定,是我国传统法律对于“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思考。

  五、天理和国法的辩证关系

  夏朝的统治者就已经开始声称自己是天的代言人,将王命说成是天命,将国法说成是天理。商汤出兵讨伐夏桀时借用“天”的名义,周武王讨伐商的时候同样以“天”的名义。古代统治者以上天的代言人自居,制定的法律也是代天行罚。新的朝代的建立,统治者往往要把朝代的更迭与天命联系起来,让国法以天理的面目出现,使所有的国民被蒙蔽在一种臆造的天命之中,从而达到统治者以天命来统治臣民的最终目的。

  六、天理、国法和人情的辩证关系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理、国法、人情”的六字箴言体现了我国古代人民对法制建设的深入思考:对于立法来说,良好的法律必须要合乎天理、顺乎人情,才能被社会公众自觉地接受并且自愿地遵守;对于执法来说,公正的执法应该是上不悖天理、中不负国法、下不逆人情,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国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甚至由于“因法害理”而为人们所抵触和抛弃。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以及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贯通,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天理与法结合使法获得了空前的权威;法与人性结合,使法易为人所接受,这样一种法文化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主要特色。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就将“天理、国法、人情”这三个要素区别理解又相互贯通,正是这样一种辩证思想,使中国两千年的法制平衡发展屹立于世界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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