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

时间:2024-05-23 23:16:3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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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利便、便宜等的同时,也发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肯定、虚假广告责任承当、即时进程中的损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维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管是在立法,仍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

  症结词:B二C,网络广告,即时进程,网络隐私

  绪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1条辉煌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期打造的“飞船”里,翱翔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呈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入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了时期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应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一](P一一)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以及企业间的局域网。依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二B(Bussinss to Bussinss)、B二C(Bussinss to Costumer)、C二C(Costumer to Costumer)3种方式,由于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只触及B二C或者C二C,最主要是B二C交易模式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免受损害。B二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 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树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流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者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情势呈现在当事人的眼前,常常表现为在对于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之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真个显示装置以影象的情势呈现在交易对于象眼前;[二 ](P一三)整个商业行动几近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请求电子商务流动必需树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糊口中,电子商家搞虚作假,诈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产生,有鉴于此,树立以及保护能够知足电子商务运行以及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维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损害,但对于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曲解市场已经修正它们,但是却获得微乎其微到的补偿新的效力以及公平。[三](P七二四) 所以,咱们在制订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怀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维持适应商业实践以及技术快速发展的灵便。

  依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进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于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获得解决之道。

  1、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拥有独特的互动性、反映快、使用便利、本钱低廉等特色。[四](P二二七) 愈来愈多的商家看重这1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扬。立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1个或者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可能是某种商品的宣扬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扬的情势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者最下面有1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多见的情势;又如:症结字或者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干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五](P二二八) 来源: 作者:

  网络上的商品宣扬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管是从立法上,仍是理论界,都还没有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必定媒介情势传布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播送电台、报刊3种媒介。因而,症结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者事物)双方产生瓜葛的人或者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牢牢吸引住,使他们之间发生各种社会瓜葛,其中就包含买卖瓜葛,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1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扬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以及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以指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扬当作广告的1种情势,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性宣扬情势。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了在《广告法》调剂规模以外,那末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地步,没有法律调剂的经济行动,势必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呈现1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仅不应当遗弃它,而且要敞开胸襟拥抱它,尽管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发生诸多矛盾,但是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美下,法律势必能适应这1新生事物。

  ㈠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干司法解释来调剂广告行动。因为网络广告本身特色,与以上法律法规发生了诸多矛盾:

  一.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展。《广告法》规定了3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外延1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因为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播送、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以及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然而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经成为事实。那末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剂吗?

  二.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干利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六 ](P五七)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依据《广告法》第二六条第二款:“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该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没法对于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没有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而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与其必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呈现虚假广告,那末责任应由谁承当。 来源: 作者:

  三.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搅浑。《广告法》对于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历与经营规模都有明确的规定,履行必定的监管措施。[七](P七六)而网络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或者兼广告经营者,或者3者集于1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者拜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类身份的搅浑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发生留下可乘之机:一)事先救援损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于广告进行1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1遍审查,最后,对于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3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抹杀了虚假广告发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3者于1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二)事后救援难以实现,依据《广告法》第三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以及主观存在错误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寻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填补消费者损失。但是网络广告使患上3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㈡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一、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呈现,可以说是因为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可能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个月百10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取得1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依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以内。在实践中,因缺少法律监督,发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尤其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侵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个高中生树立的个人主页,由于其网页做患上比较患上好,吸引了无比高的点击率,并且被1些外国公司看中,拜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类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发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没法依《广告法》第三八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错误的广告发布者或者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1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本钱太高,2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末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Page]

  依据以上所述,为了维护泛博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以内,对于其依照《广告法》履行必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于广告进行情势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太小,1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填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 一)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取得益处,所以ISP固然有义务避免别人应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避免增添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必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踊跃审查广告;二)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于广告进行审查;三)相对于于个人来讲,ISP更有能力承当赔偿责任,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 作者:

  二.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必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了在广告发布者以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候,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力义务也是1致的,对于于广告都应负情势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与其相应的义务,从而罢黜自己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责任,固然如果ISP背反《广告法》第三八条,仍应承当法律责任。

  三、首先让咱们看1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搅浑的成因:一)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者企业是没有资历经营的。而对于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于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均可申请域名,树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 二)最主要缘由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本钱; 三)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收场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地步,但不宜否定企业这1自主行动,由于:一)“法无制止不为罪”、“法无制止不为错”是1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制止的,企业都有资历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与企业的权力,是企业在实践中,对于经营权的扩大;二)它使患上企业不仅节省了本钱,而且扩展了本身的知名度,增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当斟酌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确定的同时,加强对于其监管:-1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需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2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履行不按期抽查轨制,1旦发现有不相符《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矫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履行举报有奖制,凡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1经查实,可从对于背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1部分,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维护比较首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约请仍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于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泛博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2、即时进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进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情势传布文件的,所以拥有无比快的传布速度,任何操做,只需1按键,在几秒以内便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前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 后,1经点击“肯定”按钮以后,合同即告成立。因为进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与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以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力。这样对于商人是极其有益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能够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束缚。为了保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与消费者必定的吊销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来源: 作者:

  一.对于于传统什物网上交易,消费者1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类情况下,应赋与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公道期限内,享有没有前提吊销权,理由:一)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身试用,这时候消费者是经由深思熟虑以后,才抉择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1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于产品具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类不平衡造成为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候法律的天平就应当向消费者1方稍稍歪斜,以到达整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于商品了1个比较了解程度,在抉择是不是吊销合同;二)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以及互动性,对于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无论商家是不是出于有心,常常会到达1种夸张商品机能的效果,过错诱导②消费者。因而,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常常会超越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况。从法律角度讲,这类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态,是商家踊跃作为酿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经受消费者吊销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三)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1套需要相对于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于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末全盘接受,要末全盘谢绝?(P二六)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剧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四)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1个公道期限内无前提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许诺可以无前提退货,这是商家完美售后服务的措施。

  然而,对于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前提吊销权,由于:一)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介入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损害的情况,二)该商品是知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于别人不合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没法转手别人责任太大。

  第2,软件以及信息服务,1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誉卡号或者密码输入商家事前制订好的文框内,便可立马下载软件或者阅读信息。因为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请求不能偏坦任何1方,因而,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需证明该软件或者信息服务显明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商家搞虚作假 ,又可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力。

  吊销权是1项自我救援权力,是消费者保护权力的利器。但权力以及义务是对于等的,没有没有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力,只有当消费者实行了自己的诚实信誉义务,权力受损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力。

  3、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来源: 作者:

  一八九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以及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维护个人的着作和其他智慧或者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时至本日,良多国家都对于隐私权加以法律维护,在我国隐私权的维护尚停留在低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以及通信隐私权的维护,不包含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少尤其的施行细则。

  ㈠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于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别人侵略,使用、安排的权力。个人数据是由有关1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者通过数据用户具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辨认出来,该信息包含对于对于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含对于个人数据表示的用意。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剂的规模。可分为:一)身体秘密,如身体隐蔽部位、身高、缺点等;二)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三)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情、喜爱、学历、社会瓜葛、婚姻状态、家庭住址等;四)私人糊口,指与社会公共糊口无关的个人糊口,走访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1个肯定的或者可以肯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维护的对于象。

  但并不是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需拥有必定特性:一)可辨认性,即1切足以区别或者肯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一般为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辨认主体,现在,跟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者声音等数据组成繁杂在数据来肯定当事人的身份,以维护网上行动的安全性;二)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家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必定目的向特定人公然自己的部分数据,但这其实不象征着这些特定人嫩公然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然状况;三)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用了没必要要的保密措施,包含踊跃作为或者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然自己的数据,四)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1旦处于公然状况或者被别人窥视应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五)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1不可,他们相互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Page]

  互联网是1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均可以在上面获取无穷的资料、信息。因为立法的滞后性,加之HACK的呈现,网上秩序比较凌乱,侵权事件是有产生, “网上没法律”1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缘由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常常会成为损害的对于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美,更没有触及网络隐私,因而,如何维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于网络隐私的维护关注,也其实不完整是出于重视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和对于于网络的缺少信念自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九](P四三) 来源: 作者:

  (2)网络隐私维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维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于之家以不同情势应用或者对于外表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站。从法律瓜葛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搜集、使用以及保留者,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露或者应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以及财产的义务,1旦客人财产丢失或者人身遭到伤害,其应承当赔偿责任。然而,因为技术上或者道德上缘由,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进级的HACK技术。在这类情况下,ISP能否承当责任,归责原则是甚么,应承当甚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斟酌。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当因第3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一)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规模,从技术角度斟酌,ISP 不可能完整避免HACK破译程序,所谓道高1尺,魔高1丈“也就是这个道理;二)构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于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本钱不成比例;依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需时间在对于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1个对于价,而现在要ISP承当绝对于避免别人侵略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患上到相应的对于价;三)ISP承当连带着人,不仅不能有效避免第3清侵权行动,而且会造成ISP将增添的高本钱(为晋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侵害的还是泛博消费者的利益。

  依据商法之诚实信誉原则,对于当事人通过不实行诚信义务或者通过商行动、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要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剂,使其免受没必要

  要的损失。[一0](P四0) 所以,ISP对于第3方侵权行动应承当错误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诉别人消费者的隐私,或者明知、应知第3方有侵权行动而禁止不理,或者因为本身差错,而致使泄密,才应承当第3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形成要件为:一)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二)错误,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者过时; 三)损出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四)侵害事实与侵害行动存有因果瓜葛。英国瓜葛可分为直接联络以及间接联络,当ISP主管为故意或者重大差错时,应为不仅是直接联络,俄且包含间联络,只是由于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于1般差错,这必需是直接联络。

  在错误责任原则下,ISP应承当如下义务:一)告诉义务,即ISP讲搜集数据用处告诉消费者,获得起赞成;二)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个别人的义务;三)采取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四)及时禁止,避免损失扩展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动,采用1切必要措施,如告诉,加密等;五)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存证据、支撑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于隐私权维护还不完美,一般为把隐私权维护纳入到声誉权的规模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维护法律日息,而对于于网络隐私,等是缺少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各有名的站点已经在网页山张贴本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收集个人信息行动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1个迫切课题。面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情势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1部肯定的法律均可能因为很快不能适应这类处于高度变化以及发展中的调剂对于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一一](P六七)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于垄断,激励竞争,以市场调理商人行动实现资源的公道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美情况下,对于网络隐私维护应重视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树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填补市场调理的不足。

  4、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期,人们普遍意想到心思哇国技术以及信息政策法律已经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以及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现今信息世界,以美国以及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整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构成了有益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辗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过程正处于门牙状况,然而,在新世纪离咱们要牢牢更上时期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夺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虽然木简还处在观念陈腐、短促薄弱、缺少经验等等,然而咱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树立以及完美我国的政策法律。

  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但触及立法,而且包含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但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互相配合。只有各个环节互相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从而增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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