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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实上之契约关系
摘要:所谓事实上之契约关系,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之达成一致为要素,而以一定事实过程之完成为要素而形成之契约关系。事实上之契约关系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由于它截然背离于传统的契约法。本文从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本质,其理论基础方面予以了探讨,并从多方面对该理论之存在必要性提出了质疑。关键词:事实上之契约关系、本质、理论基础、必要性
序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事实上之契约关系”,“事实上之劳动关系”之类的词语见诸报端。理论界也经常用这类概念解释一些,可见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理论对人们的之深。然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契约乃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换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契约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事实行为是不能成立契约关系的,最多能成立所谓的“准契约”而已。究竟何者较为公道?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还是由于新理论的标新创新?事实契约理论是否有其存在之必要?本文拟对上述题目予以粗浅的探讨:
一,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含义及本质
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创始者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豪普特教授,它给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经典性定义是:事实上之契约关系是指不是有合同的缔结而形成的,而是有事实上的过程的完成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它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的区别,只是它的形成过程差异,当一种事实成就的时候,这种合同关系就产生了。[①]haupt氏观察法律交易的实际行动以为,由于强制缔约制度的存在,尤其是一般契约条款的普遍适用。在甚多情形,契约关系之创设,不必采用缔约的方式。例如就搭乘电车或利用瓦斯而言,向来之判例学说均以为契约关系必因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而成立,然为达此目的,常须藉默示,甚至解释默示意思表示,岂能适应传统思维模式。H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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