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举证责任颠倒在打架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时间:2023-03-21 07:01:1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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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举证责任颠倒在打架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摘要]:在司法实践当中,打架赔偿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其举证责任是: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这类案件有增无减,法官办理这类案件感到头痛,律师接受委托后也感到棘手难办,究其原因,往往在于证据的收集难度大,证据效力的认定与审查也很难区分,一部分受害人由于没有收集到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力而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使很多受害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同时,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宪法》、《民法》等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以及“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用度”的规定相背离。本文就举证责任颠倒在打架赔偿案件中的适用进行探析,分别从当前举证责任适用原则的现状、打架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在实践中应留意的题目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当前举证责任适用原则存在以下题目:一是庭审方式的改革,加大了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力度;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增加受害人举证的困难;三是《证据规则》的出台,使打架赔偿案件受害人的举证更加困难。以上三方面的题目,导致了打架赔偿案件的一些受害人由于没有收集到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力而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显示了法的不公平性。本文从《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打架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阐述了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具有必要性;从和实践中的探析,阐述了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具有可行性;最后,根据打架赔偿案件举证责任颠倒在实际运用和实践中的可行性,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阐明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同时留意一些实际题目的处理。
因打架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比较多,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这类案件有增无减,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办理这类案件感到头痛,律师接受委托后也感到棘手难办,究其原因,题目往往在于证据的收集难度大,证据效力的认定与审查也很难区分,一部分受害人由于没有收集到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力而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这显然与《宪法》、《民法》等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以及“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用度”的规定相背离。打架赔偿案件可否适用举证责任颠倒的原则以减轻受害人举证困难,维护受害人正当权益,本人对此题目谈以下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举证责任适用原则的现状
(一)庭审方式的改革,加大了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力度
  新的庭审方式,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重视和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使法官的职权由“办案”中的“包揽一切”变成“开庭审理”中的积极“指导”,由诉讼中替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变成居中裁判,在新的庭审方式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实施,争执焦点,是非责任,运用法律等题目,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同等、***、完整的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改变了过往法官“携卷调查,包揽一切”的旧的诉讼模式,夸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假如举证不力和举证不能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受害人是提出对方当事人侵犯其人身权,人身受到伤害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的人,他对自己的主张就要举出: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庭审方式的改革,加大了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力度。
(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增加受害人举证的困难
  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法规现象、知识、观点等看法,其中就包括对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正确的评价。作为受害人是提出主张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人民法院收集不到证据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就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于打架赔偿案件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当事人双方要么对立情绪很大,要么积怨很深,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愿对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不是正确,是不是正当题目作出评价。即使作证,对所陈述的事实模棱两可,或者对案件事实的主要部分避而不谈,使“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伤害赔偿案件的重要构成要件没法查清。主要原因在于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不愿对打架赔偿案件谁是谁非题目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所以本人以为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增加了受害人举证的困难。
(三)《证据规则》的出台,使打架赔偿案件受害人的举证更加困难
  证据题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题目,它与诉讼的实体是其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维护其自身的正当权益。对人民法院而言,人民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从市场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并且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即是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情形,第一项,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二项,与诉讼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上述两项外,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申请的事项必须是涉及档案材料和秘密材料的情形,从以上规定看出,打架赔偿案件的有关实体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同时《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五种情形,除上述五种情形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在公民法律意识还不很强的情况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确很难,更何况打架赔偿案件具有自身特殊性,当事人双方要么对立情绪很大,要么积怨很深,受害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固然法律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证人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又有几何?既便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简单的一句话“没有看清”和“不了解情况”,法律对证人又能怎么样,因此本人以为《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出台,使打架赔偿案件受害人的举证更加困难。
二、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一)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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