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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价值分析
摘 要:罗马法博大精深,是世界制度史苑中的奇葩。对罗马法进行价值具有深远的意义与现实意义。罗马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史学价值;其二,鉴戒价值。关键词:罗马法,史学价值,鉴戒价值
一、导论
罗马法起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同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辑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补充了二表,构成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罗马共和后期,法学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天子查士丁尼亲身主持编辑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门路》等组成的《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存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辉煌了几百年之后因日尔曼帝国的进侵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被岁月所尘封。”然而,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往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1] 这场运动,最早始自意大利北部的波伦那大学,然后迅速传遍整个欧洲,以致波伦那大学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13世纪波伦那法学家亚左著有法律界必读书《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讲义》。法学家伊那鲁斯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对其中逐句注释、解释,并以他为首形成了“注释法学派”。14世纪,在法国兴起了一个独立的法学派,即“罗马法学派”,16世纪时,法国的罗马不研究居全欧洲最前列。在荷兰则以格老秀斯为代表的“理性法学派”从人类理性出发研究罗马法。在德国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研究罗马法。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与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罗马法研究工作带动了罗马法的复兴与繁荣。罗马法复兴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很多国家,推动了西欧法制度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2]
以上是罗马法的发展历程,那么,为什么要对罗马法进行价值分析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第一,法制史命题研究的必然性要求我们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理解罗马法的价值内涵;第二,法制建设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对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发达的法制文明进行深进研究,而罗马法是欧洲古代最发达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对罗马法进行完备地研究;第三,罗马法制度的文明性要求我们有必要对罗马法进行系统化、理论化与科学化地价值分析。
二、罗马法的史学价值
罗马法的史学价值的科学内涵是什么?主要是指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基本特征与历史地位。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文明
罗马法的制度文明,主要是指罗马法具有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并在世界法制史上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影响力,从而促进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罗马法具有丰富的制度和原则,例如: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同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回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中的契约制度,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辩;以及时效与私犯等制度。罗马法的制度文明不仅体现在原则与制度的丰富性,而且体现在概念和术语的科学性上。先占、添附、善意、过失、违约金、定金、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都为后代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体系科学
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具有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公私法界线分明,私法极为发达,而公法却相对滞后。[3]古罗法家乌尔比安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从而在法学理论界第一次提出了公私法划分的标准。罗马的私法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家庭与婚姻、监护与保佐、物权、继续、债权等具体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内容。而公法却发展的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罗马帝国的侵略扩张性,促使经济贸易发达;基二,罗马飞速发达的商品经济,为私法的发达提供了根本条件。其次,罗马法大多以法典形式出现,这些法典是一个从法学家们的著作和法律中筛选的片断组成的崭新体系。最初这些“法典”还是私人作品,以其编辑者的名字而命名。后来,才由官方出面,从事此项编辑工作。公元4世纪末和5世纪初,还出现了一些天子敕令和法学家著作合集。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亲身主持编辑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门路》等组成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该法典编辑可谓规模宏大、卷轶浩繁,促成了罗马法体系的成熟与完备。最后,法律体系还表现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关于罗马法的分类有三种学说:其一,盖尤斯说,即主张将罗马法分市民法和法;其二,托莱芬林说,即主张将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其三,乌尔比尔说,即主张将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公法主要是指万民法,而私法体系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构成。
(三)底蕴深厚
罗马法博大精深,堪称世界法律制度史苑中的一朵艳丽奇葩和人类文明历史长河中的一颗璀璨明珠。罗马法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罗马法的历史源远流长,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并且具有极强的时代适应性。其次,罗马法的法学理论成熟,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罗马法取得的辉煌成就与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他们继续和发展了古希腊法学思想成果,进一步将法的正义学说、法治理论与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引向深进,使罗马法具有成熟的法学理论。最后,罗马法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成为罗马法永恒的价值基础。罗马法思想的内核由理性法思想和自然法思想构成。罗马法的理性思想产生于希腊,并以此为基础产生了伟大的理性法,创造了正义的法观念。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学家主张法的同等与正义,提倡法治。他们以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法即为最高之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自然理性法学派则以为,罗马法的大部分内容都符合“自然法”理念,并且以此为基础重建了罗马法。罗马法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及其所内蕴的抽象正义观决定了罗马法在世俗社会推行法治的理念。
综上所述,罗马法的史学价值主要表现在制度文明、体系科学与底蕴深厚三方面。那么,促成罗马法史学价值,即罗马法发达完善的因素有哪些?
第一,经济困素。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它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随着商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发展完善。无可置疑,罗马国家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正是促成其法律与法学发达完善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政治因素。罗马世界帝国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治传统的确立,是促成罗马法发达完善的另一重要因素。同时,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致使被征服地居民折服于发达完备的罗马法。这是罗马法成为世界性法律的一个关键因素。
第三,文化因素。罗马法继续和发展了前人的法律文化成果。罗马法是在直接或间接继续、鉴戒古东方和古希腊法律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概念、原则、制度和体系的。例如,罗马法中作为调整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法理论,正是来源于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学说。
第四,技术因素。罗马法的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并且十分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国家的立法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同一。其主要特点:其一,原则性产法,主要是设立专门的立法机关,并严格按照立法的程序进行立法;其二,灵活性立法,主要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罗马法的立法进程重视司法实践与最高裁判官的作用,使得罗马法具有较强的时代适应性。国家赋予某些法学家的解答及著述具有法律效力,则促使罗马法内容充实丰富,并且具有较高的理论内涵。罗马法发达完备的另一关键因素是立法技术发达。罗马法确立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以及原则和制度,不仅以精湛的理论为依据,而且用语正确、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为罗马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罗马法的鉴戒价值
法学的宗旨在于用的研究抽象、概括或出法的一般或特殊,并用以指导现实的世界。两层含义包含其中:其一,法学研究的最低层面,即要研究出法的史学价值;其二,法学研究的最高层面,即要研究出法的鉴戒价值。研究罗马法亦应遵循法学研究的宗旨要义。因而,罗马法的价值既要包括史学价值分析,也要包括鉴戒价值分析。罗马法的鉴戒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形式层面之鉴戒。罗马法的鉴戒价值,首先体现在形式层面上的鉴戒,即法之体系、分类与研究方法上的鉴戒。如前文所述,罗马法具有科学严谨的体系,公私法界线分明,法典化特点明显,分类科学;罗马法立法形式灵活多样,立法技术较为发达,重视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在概念和术语上力求严谨、正确,等等。形式层面之鉴戒,应重视方法上的鉴戒,即侧重罗马法在立法技术、法学研究与法制完善方面的鉴戒与吸收。同时,形式层面之鉴戒亦应结合本国的实际,并在公道鉴戒的基础上有扬有弃,有所,最重要的是要适应本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客观情况。
第二,实体层面之鉴戒。罗马法的鉴戒价值,其次体现在实体层面上的鉴戒,即法之、制度与原则的鉴戒。如前文所述,罗马法是欧洲古代最发达的制度,具有世界力与顽强生命力;罗马法的世界影响力主要是指它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它甚至是国际法的渊源;罗马法的顽强生命力则集中体现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与近代罗马法的继受上;罗马法中很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同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回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中的契约制度、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以及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辩等。制度与原则上的鉴戒,应在深进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加以吸收利用。
以上是对罗马法两个层面上的鉴戒。罗马法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无论是对形式层面之鉴戒,还是对实体层面之鉴戒,都应适应本国变化发展的客观实际,这样才不会有悖于罗马法的研究宗旨与要义,才能符合罗马法的鉴戒价值。
:
[1] 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27.
[2] 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J],法商研究,1999,(6):124.
[3] 谢冬慧.罗马法的鉴戒价值[J],法学,2005,(1):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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