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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老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所谓老实信用,是市场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利益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老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老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的要求。[1]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则。近各国民法典都对老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了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从不同角度加以深进,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以致我国学者徐国栋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提出了“诚信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则”的论点。[2]更有学者提出“确立老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对我国老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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