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的诚信义务
论文摘要 在我国现今的法治环境下,律师已由“国家的工作者”一变而为“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这一角色的转换,要求我们更多地关注律师在私权领域中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作用,进而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寻找新的价值契合点。而笔者意在指出,老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权利保障中的“帝王规则”,其在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需求等诸方面,定能起到基础且持久性的作用。时至本日,将诚信原则由律师执业的一般道德要求提升为律师执业所必须恪守的法律准则,符合社会的客观需要。本文从古今中外的各种民法典中的有关老实信用原则条款的。讲述了老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和应具有的.以及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阐明了老实信用原则应原有的三项功能和律师的社会功能。指出了老实信用应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准则,具体又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老实信用是当事人对律师的期待;二是老实信用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三是老实用是民法代理规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同时又指出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关于律业执业的相关条款,实在律师 法包含着老实信用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这一内容。 [关键词]【试论律师的诚信义务】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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