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时间:2024-09-17 14:31:4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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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论文摘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整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公证机关对于遗嘱、委托、收养等公证书以及没有经过公证证实的债权文书就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正当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保证人必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且应当具有代位清偿能力,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财产。最高额抵押,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场合。对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时,只对最高额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对不真实、不正当的债权文书拒尽公证,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进进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重新对此进行独立严格地司法审查,而在执行时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义,给予清偿务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关键词:公证 保证 强制执行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无论在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本文现就关于公证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作些探讨。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实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正当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以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实活动。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本钱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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