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进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摘要:本文由先容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进手,在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共性背景和合同关系的扩张中描述非财产损害赔偿纳进契约法调整的趋向,并对我国的实践进行考察,初步提出对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给与赔偿的主张。关键词:非财产损害,契约法,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
损害赔偿法上所谓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也称有形损害,是指可以用金钱估值的物质损害,“系指对于财产加以物质上之损害”[1].非财产损害也称无形损害,“系指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例如对于生命、名誉、身体、健康、自由等非财产上权益的损害,可以说非财产损害基本等同于精神损害,但不限于精神损害,它包括生理上、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如忧虑、尽看、怨恨、失意、悲伤、缺乏生趣、以及精神权益的损害和其他非财产利益的损害。
一般而言,非财产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近以来,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非财产损害逐渐纳进合同关系之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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