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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
道德与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回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终极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团体,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同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实在施的气力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夸大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夸大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君子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2)、道德的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
(3)、道德的熟悉功能:道德的熟悉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团体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团体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团体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同一体。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相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益与义务,夸大两者的衡态;道德夸大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气力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关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法与道德的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终极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以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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